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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约束下的相机抉择

  

  第二,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法律上规定的责任能够落到实处。我国有一整套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适用于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制约,并且在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制约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本没有形成对政府的有效制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独立的司法监督。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政府有违背承诺的倾向,这种倾向使得其不愿意积极执行宏观调控法,内部监督机构自然也就不愿意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了。扭转这一局面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建立起独立的司法监督制度。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占住(改为“据”)主流[5],这显然是不利于宏观调控司法监督制度的建立的,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及其意义,并加强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实现方式的研究。


  

  四、结语


  

  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先生曾经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6]经济学知识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首先必须建立在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凯恩斯主义对经济周期的分析论证为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而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理论则为约束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维护政府信誉是宏观调控成功的关键,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证、约束政府信守承诺,或者在政府不得不违背承诺时要求政府承担民众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强化政府信誉,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作者简介】
王新红(1967- ),男,湖南邵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注释】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
樊纲.宏观经济政策只能是相机抉择.金融信息参考,2003,(9)。
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南都学坛,2009,(3)。
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6。
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法商研究,2002,(5)。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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