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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

  

  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进入到上世纪70年代后,一些公众公司开始自觉接受社会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开始纳入公司治理的目标,试图在公司对股东的责任与对社会的责任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1971年,美国杜邦公司的年度报告中称,“杜邦公司不仅要对劳动者、客户和股东负起责任,而且要对社会公众和公司所在社区负起责任”[7]。在媒体的推动下,公司社会责任迅速成为了具有社会实践内容的具体行动,如环境污染、对南非的贸易制裁、堕胎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价格、不伤及海豚的捕鱼技术、臭氧层保护和地球气候变暖等重大问题直接成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紧迫的应对目标。[8]到1980年代末期,生产治疗AIDS药品的公司也曾两次大幅度降价,以满足非洲贫困的AIDS病患者能够买得起药品的社会需要。1990年代后公众公司中大量出现了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年报[9],一大批控股公司如沃尔玛、宜家、耐克、迪斯尼等制定了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行动,制定了相关行业的具操作性的标准,如公平劳资关系协会(FLA)标准,道德贸易行动(ETI)标准,外贸零售商协会(AVE)标准,清洁服装运动(CCC)标准等。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控股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和标准已经接近500项。[10]此外,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于1998年1月公开发布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和环境为目的的标准。2004年5月1日,欧美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体系,把该标准的加入执行与企业的生产出口订单直接挂钩。[11]1999年1月31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首次提出了“全球协议”(GlobalCompact)的构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议正式启动。其宗旨是促使全球协议的共同精神与原则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推动主要关系人之间的合作,推动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公民运动,以解决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人权问题、劳动者保护问题和环境问题。[12]目前,全球协议已经演变为全球行动,特别是针对气候变暖的全球行动不仅迫使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签署共同协议去解决向大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问题,而且已经引起了各国工业公司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参与,2009年年底结束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把地球命运问题的尖锐性完全揭示给人类面前,相关的谈判虽未签署可核查的国际协议,但也取得了相当的和谐认可,美国则高调开始了对全球各国产生震撼性影响的碳排放法的立法。[13]


  

  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反思


  

  从法律层面看,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现早在上世纪40年代已经出现。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中曾经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英国《城市法典》(CityCode)第9条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应当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雇员及债权人的利益”[14]。1990年3月27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参众两院通过了《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成为该州公司法的修正案。该法案合共5条,前3条主要是赋予董事会抵御恶意收购的权力;后两条则是在收购成功的情况下,规定董事会对职工利益给予特殊保护的要求。[15]到现在,已有逾30个州的公司法作了同类性质的规定。该种规定一般是允许公司章程中可以做出相关的安排[16],但只有康涅狄格州的公司法采取了强制性的要求。[17]公司社会责任的确是对现实社会理念、生活模式的强行突破,法律强制性的安排总是备受质疑,一种进化的和平演变式的嵌入还是比较具备妥当性。1984年,美国法律研究所(American LawInstitute)提出了一份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Recommendations),其中第2. 01条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了宣示性的、建议性的规定:“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当以增进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收益为目的。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则可以不以增进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收益为目的而行为:(a)同自然人一样因受法律的要求而履行义务; (b)正常考虑一般伦理道德之要求而进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c)可以为了公共福祉、人道事业、教育、慈善的目的,贡献数目合理的公司资源。”这一文件出笼之时,正是美国里根总统执政时期,里根的经济政策仍然是共和党的传统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这种政府经济政策的背景或多或少影响了美国法学会这一文件的基调形成。这一文件反映了法律界在集体回应经济学界及部分法律家参与的围绕公司社会责任展开的激烈争论,充分显示了法律作为社会恒定器的利益平衡功能,是学术界的思想家们对簿公堂时作为法律家的自信、冷静、超然和严谨的理性体现,它容忍了社会的演进但排斥了激烈的变革。其一,文件面对股东们对董事和公司利用公司资金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大量诉讼而表达了支持公司的行为但同时又提出了“合理的数目”的限制,它隐含为了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可以甚至应当牺牲短期利益的经营哲学思想,隐含了董事们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周边环境开支额外的适当资金以改善公司形象、疏导社区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的理念;其二,面对公司经营中的传统宗旨——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具有普遍伦理价值的事件的冲突,文件承认公司应建立符合道义经营的原则;其三,文件继续坚持公司必须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存在和努力的目标宗旨,对利益相关者派主张的修订公司宗旨以及让利益相关者直接介入公司控制权的意见没有任何考量。客观地讲,这一文件对于股东利益为公司宗旨和公司得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平衡考量,其合理价值在法学界是得到公认的,至今影响未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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