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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

  

  企业以及其股东的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必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人类社会依赖于共同生活的规律而生息繁衍,分工制造了利益分配的差异,商人及其代表他们利益的公司最有可能或者说必然是拥有利益最多的群体,社会的不公很容易在公司的股东与普通的社会成员之间体现出来。在企业群体中,因为企业历史、经营成功、资源占有、市场影响力等原因的不同,而造就了大小规模的不同,在原生态的竞争环境中势必产生大企业掠夺市场、掠夺资源排挤中小企业的垄断[4]局面,社会所期望的共同繁荣的目标受到威胁,甚至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面临挑战。于是通过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种过度竞争现象进行扼制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事实上,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建立的序幕就是反垄断立法的开始,只是这个行动的目标还是比较单一,不能涵盖其丰富的内涵。起始的东西总是比较简单甚至是粗糙的,一种概念,一个念头,一种现象的本能的制度化的反映,都可能会演变为一种社会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起源源头。通过规制垄断企业的行为,调整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生存发展中的矛盾,解决外部社会利益与特定企业利益之间发生的冲突,以维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对于公共部门而言,被法律认可的一定经济秩序包括竞争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利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兴起:边争论边实践的世纪工程


  

  反垄断立法的标志性结果之一是挑破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制度面纱,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演变为干预者和裁判者,过往处在正常状态的企业经营中的某些经济手段因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被禁用。社会承认大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贡献,又对它们的超常发展表现出种种忧虑,除非事实证明政府还能保持比任何大公司更强的能力以控制社会。这种从制度层面对原有体制的修正一经开始,针对公司行为甚至公司目的的社会检讨如同井喷一般爆发了,经济学、法律学、社会学理论界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世纪命题,并且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公司以及其管理者也加入了这个关涉工业文明的历史性主题会唱。1900年,著名的美国商人卡内基就曾指出:公司的控制股东、管理者必须“把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司资金视为一种信托资金,他有义务为了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受益而管理好这笔资金”[5]。1924年,美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Sheldon)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其后不久,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之间便开始了著名的持续数十年的公司目的论战,研究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家、研究公司法的法学家及社会学家和公司的著名管理人纷纷趋之若鹜,参加其中,并且其势很快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


  

  学界争论的核心命题是公司究竟为谁的利益而存在,公司的终极社会关怀应不应当作为公司治理机构的正常目标,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冲突时公司决策者的行动准则等。坚持公司只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存在的学者强调公司企业的传统本性与公司治理中董事的法定义务,通过将人的私性本性移植到公司人格性及把公司解释为股东个人牟利工具的角度解释公司目的的纯粹性,淡化对待公司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其中一些学者也不反对公司对社会负有一定的经营责任,如环保、非歧视用工、必要的慈善捐款等,但其不动摇公司的根本目的的历史传承,即公司唯一为股东利益而存在。主张公司社会责任的学者群体似乎更为庞大,观点不断翻新,也多以公司的实践行动和法律的进步变革为据支持其结论。20世纪上半叶,公司社会责任学派的主流观点局限在公司慈善的层面。支持的论据一是提出了大公司的出现改变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公司从社会获取许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反哺社会;二是强调现代公司中出现的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管理者资本主义一方面分化了股东资本主义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使管理者在支配公司时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在脱离股东约束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而加以解决。上世纪50年代后,讨论的重点转向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明晰和精确,寻求在理论上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和范畴体系,70年代出现的公司社会回应理论和80年代出现的公司社会表现理论,分别阐述了公司是社会成员以及公司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道德维度和管理维度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80年代,公司学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借助于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研究,把制度经济学的最新成就带入这一领域,对公司社会责任学说的研究注入新的学术营养,使社会责任外部于公司主体的宽泛理解获取了从公司本位出发观察结论的强大支持。21世纪,学界又提出了公司公民的主张,引导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继续深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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