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命大使或其他公使的权力”表明总统有权承认外国政府,这种权力包括了和他国缔结和解协议的权力。
4.最后,有义务“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的条款也被认为是授权总统缔结国际协定,该条款授权总统缔结有利于执行国际法义务的相关协定。条约作为美国最高效力的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需要得到公正的执行。所以该条中的法律包含了条约这种形式。为了更好的执行条约中的国际义务,总统通常会通过缔结国际协定的方式来“切实的执行法律”。所以,普遍认为总统可以依照该条缔结独立行政协定。
总统独立行政协定依据上面的一个或几个宪法条文而缔结,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它也被认为是法律。但是总统独立协定并不具有同条约和法律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仅能够替代与之抵触的州法律或先前制定的总统行政协定。而总统所拥有的《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第2项的条约权并不能在总统独立行政协定的缔结中起到作用。因为,条约权和行政协定权从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前者属于立法权,而后者仅是一种行政权,不能由条约权而推知总统享有独立行政协定权。
由此可见,美国行政协定在美国国内法中扩展了国会与总统之间的二元缔约程序,将这种二元性扩展到协定缔结的领域之中。不管反对者如何认为,三种协定的合宪性都在其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司法的确认中得到了肯定。与其说合宪性的根本问题在于宪法文本的模糊性不如说它在于国会和总统之间的权力之争。法院认为协定的合宪性属于政治性问题而不予审理的这种做法,既反映了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又进一步加深了国会与总统之间的矛盾。从法理上看,要想确定总统是否有权不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而缔结非条约协定就必须通过司法的审查,法院只有在审理了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判断协定是否合宪,才能保障私人的权利,维护美国宪政的分权与制衡。否则就意味着司法机构放弃了它作为立宪体制监护者的角色{1}115-135。
四、行政协定合宪性的价值分析
在美国国内法中,贸易领域所使用的最多的是国会—行政协定。引起合宪性争论最大的两个行政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都属于国会—行政协定。引起合宪性的讨论不仅是因为这两个协定没有经过美国宪法的条约缔结程序而缔结,更是因为它们在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行政协定是美国宪政理念的体现
不管是从美国行政协定的缘起还是流变看,行政协定的产生都是美国宪政理念下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与之相关的判例以及学者对行政协定的认识与分歧也侧面印证了美国宪政理念对行政协定的支持。同时美国政府缔结大量自由贸易协定的事实也从根本上支撑了行政协定的合宪性结论。
1.行政协定根源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政理念的根源与精髓表现为三权的分立与制衡,外交事务上的权力也遵循着这一理念。虽然《联邦宪法》中仅对条约的缔结权进行了规制,但实践中的行政协定也受到美国宪政理念的影响。首先,国会对三种具体的行政协定在制衡上有着共性,即财政上的制衡和立法上的制衡。国会可以以制定法律的方式替代已经缔结的行政协定,以立法的方式规制、制约协定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执行。其次,依条约缔结的行政协定其合宪性依赖于条约的合宪性,其制衡反映在美国条约的缔结程序中,即总统所享有条约缔结权,须经国会参议院提出建议并以出席会议的2/3议员批准。而总统独立行政协定是依照总统所享有的固有行政权力所缔结的,这种行政权力由《联邦宪法》赋予,本身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衡。再次,在经贸协定缔结中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会—行政协定同样也是宪政理念的产物,是经FT/TPA授权缔结的。TPA即国会通过立法形式授权总统参与贸易谈判的权限,并将协定提交国会在不经修正的情况下进行批准或否决{15}67。经贸协定是国会与总统之间博弈与制衡的产物。总统签订了协定但未经国会的批准不会生效,同时国会也不能不经总统谈判缔结而自行缔结协定。早期美国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因为没有满足国会的要求,导致国会迟迟不予批准。因此,行政协定是美国宪政理念的体现,是根源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的。
2.行政协定的缔结体现了宪政下的“府会之争”。经贸协定缔结中的TPA授权集中体现了美国宪政体制下总统与国会就经贸协定缔结权的争夺与博弈。1934年开始,国会以授权总统缔结行政协定的方式缓和与总统之间的矛盾,并在事实上承认了三种具体行政协定的合宪地位。在此之后的“快车道”授权(FT/TPA),也是条约缔结机制不断发展的结果,TPA不是将国会的单方面授权具体化,而是体现了“府会”之间相互让步和双方权力的对称与平衡{16}40。从1974年国会第一次授权以来,TPA伴随着美国贸易政策不断发展,国会的授权与收回授权行为影响着总统实施贸易政策的步伐。由于总统和国会在劳工和环境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克林顿政府在其任期内没有继续得到“快车道”的授权。在克林顿政府未获得FT授权的6年间(1996-2002年间),美国只参加了全球150个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3个,使得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方面没什么进展,与若干国家的双边FTA谈判也没什么收获{24}。2002年,经过布什政府的努力和妥协,同意在FTA中加入有关劳工和环境问题的谈判,国会重新授权总统以TPA。布什政府在其任期内缔结了大量自由贸易协定,而且在2007年底美国国会已经批准了美国和秘鲁签订的包含劳工标准和环境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国会和总统在此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将有利于美国行政协定的发展。随着奥巴马政府入主白宫,在运用国内政策解决金融危机的同时,奥巴马政府寻求国会TPA授权实行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而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也是必然。国会和总统之争影响着行政协定的发展,而国会—行政协定体现了美国宪政体制下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衡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