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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下)

  

  中国公司法75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仅适用于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股东难以依据该条退出公司。(参见:虽然公司法75条第一款增加了在公司长期不分红情况下的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行使条件严格,必须同时具备“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三个条件,而且对分红最低比例未作规定。容易想象,即使满足以上条件,但假如公司只进行了一些象征性的分红,虽然对小股东没有多少意义,但小股东却无法以该条提起诉讼。)公司法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请求权,第34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第20条、第75条和第183条规定了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管等内部人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股东可以据此提出直接和派生诉讼(公司法152条)。但是,这些救济方式能给小股东带来多少实际效用存在疑问。对于公司经营管理、高管任免、分红等公司内部事项,法院通常认为均应由公司依照章程约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法院无权干涉,股东很难以侵害股东利益为由胜诉。股东可以行使诸如知情权、请求法院撤销(或提起)原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程序性诉讼权利,但除非章程另有约定,最后同样不会通过有利于小股东的新决议。(参见:比如,在《杜国强诉杜翠艳、杜三妹、广州启禹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及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案》((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7号案)中,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原告股东无查阅原始凭证和内部销售表的权利,更无自行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审计的权利。……。启禹公司股东会并无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故杜国强起诉请求分红,缺乏前提,不应予以支持。杜国强作为代表三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完全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故其以执行董事失职为由上诉请求分红,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小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即使胜诉,派生诉讼直接受益的是公司,控股股东返还的财产重新处于控股股东的控制之下,控股股东只是本次没有得到不当利益,并没有其他的损失。此后控股股东仍然可以掌控公司,无法保证小股东不会再次受到不公平对待。(参见Douglas K.Moll,Reasonable Expectations v.Impliedin-Fact Contracts:Is the Shareholder Oppression Doctrine Needed?42 B.C.L.Rev 989,1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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