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不仅包括经济法在当代所担当的历史使命,还要探究经济法发展在历史上特别是在其产生时所承载的人们的期待,尽管各阶段经济法的价值使命会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但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使命必然具有一脉相承性。(1)从经济法的产生看,在西方世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整个资本主义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致使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重创,而且这种危机的周期性爆发,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所不能自逾的缺陷。此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悄然出现,“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再是经济人不变的信条,人们强烈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经济,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的出台,使经济法成为解决经济危机、经国济民的划时代法律。就我国而言,我国的经济法并不产生于市场的缺陷,而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以及市场机制的发育相伴而行的。所有这些深刻国情的变化,需要有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法律,由此,催生了我国经济法的发生与发达。(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经济法新的历史时期的新使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命题,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种社会基本内涵大致何以分解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基本要素,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类活动的集合,人本主义作为人的自我意识的体现,从价值意义上表征对人的重视和善待。在人本意识的关照下,人将成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本位,人的生存和发展将被视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其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则是要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协调。可持续的核心思想则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建构决策的基础之上,其所追求的目标既要使人类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当代的经济法不仅要担负起传统的因市场缺陷而赋予的使命,还要对和谐发展指引下的社会经济运行作出有效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