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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

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


罗豪才


【关键词】公共治理;软法之治
【全文】
  

  最近两三年,软法主题开始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软法研究的兴起,主要是法学界为了回应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对软硬并重的混合法模式的迫切需要。如何探讨建构一套顺应现代法治发展趋势、切合中国实际、有助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元多样混合法模式”,是当代法学必须直面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


  

  公共治理模式的特征


  

  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总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管理模式、再到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国家管理模式是以国家为惟一管理主体,以封闭性和单向度为基本特征,它在历史上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最近半个世纪以来,在内外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纯粹的国家管理模式日渐式微,被以管理主体多元化为标志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公共管理虽然由国家和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共同作为管理主体,但其依然固守单向度管理思维,这种经过改良的模式也很快显露出弊端,这就推动着公共治理模式的继之兴起。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


  

  首先,就治理主体而言,该模式主张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其他公权力主体如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各种治理主体在公域之治中应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其次,就治理依据而言,该模式主张不仅包括国家立法,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等;


  

  再次,在治理方式上,该模式主张依照公域之治的实际需要,在进行综合性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的就不用强制方式,能用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就不用单方强制的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遵照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的选择标准,实现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和市场化;


  

  最后,这种模式主张,在宪政框架下,所有公共治理主体都应当权责一致,确保没有权力不受监督,没有权利不受救济,所有公共治理主体都要依法承担违法责任,尤其要确保过罚相当、罚当其责。


  

  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体现为公域之治模式的转换。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模式的变革,应当对我国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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