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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中“法律”的分析

  

  宪法11条第1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何为“在法律范围内”?关于个体经济,全国人大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9条第3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该法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对于私营经济,全国人大没有制定私营企业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没有规定何为“在法律范围内”。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第3条、第4条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外资企业,全国人大制定的外资企业法3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颁发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345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对外资企业投资的要求。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定期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调控外资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最新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依据。宪法1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此款中“法律”也是由上述规范予以具体化的。


  

  宪法17条第1款:“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里的“法律”类似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全国人大制定了乡镇企业法,该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国务院曾经制定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现在这两个条例都失效了。取而代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的主要规范。


  

  宪法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军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全国人大制定了以下法律:公务员法(第7779条,第87~89条,第90101102条)、法官法(第4243条)、检察官法(第4546条)、现役军官法(第4951条)、教师法(第30条)。只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较为具体,其余各部法律的规定均非常粗略,主要靠行政立法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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