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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中“法律”的分析

  

  宪法99条第3款:“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9条规定了民族乡的职权。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4.虽然有人大立法,但是主要靠行政立法予以具体化的情况。宪法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应该指的是确定哪些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森林法3条第1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并没有在后续的条文中说明哪些森林资源属于集体所有,只是在该条第2款规定了对于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要进行登记造册。草原法9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本条也没有规定哪些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只是在该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草原的登记发证事项。物权法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58条第一项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两条都没有说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何在。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所有权是根据林地的位置来确定的。该办法第11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草原法没有相关实施办法,山岭、荒地、滩涂也都是根据所在位置确定权属的。


  

  宪法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究竟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哪些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语焉不详。土地管理法8条物权法47条基本照抄了宪法的条文,没有具体指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哪些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宪法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就“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法律”而言,人大立法的规定很不完全。土地管理法2条第3款基本上是“照抄”了宪法条文。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法第73条、第81条规定了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但都不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如何依法转让的。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全面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发布了《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了全面规定。各省也根据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制定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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