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刑事证据开示,应当首先确立不开示不得出示、对等、权利自治等基本规则。其运作程序可作以下设计。
第一,刑事证据开示正当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如被告人表示承认起诉基本事实的(即相当于作出有罪答辩),即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作出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所确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进行审理,不存在证据开示;如被告人不承认起诉基本事实(即相当于作出无罪答辩),法官应当庭征询控辩双方是否提出开示证据的申请。如任何一方提出了开示证据,法官可做出两种选择:一是按前面论述过的开示规则,先决定休庭,并择日主持开示:二是当庭开示,在控辩双方已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并无异议时可当庭开示,这样做的好处是免去了择日开示的麻烦。由于存在不开示不得出示的基本规则,控辩双方如实出示证据是有程序保障的。当庭交换证据复印件后,一般应休庭以便双方做准备,控辩双方均同意不休庭继续审理的才可以继续审理。这是证据开示当事人自治原则的要求。
第二,刑事证据开示简化程序。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法官预审制度,且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而只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因此无法实行前面论述过的法官预审与证据开示合并运用。虽然如此,我们仍可以实行自行开示、法官验收的做法。具体操作是:其一,在辩护律师或辩护人于法院开庭前去法院查阅公诉方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时,可由承办法官征询辩护方对起诉的态度,即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如承认则不存在开示;反之则通知控辩双方实行自行开示,并告知自行开示的方法。开示方法主要是前面论述过的控辩双方相互签收规则。其二,法院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明确表示不承认起诉基本事实时,法官应当庭征询控辩双方是否提出开示证据的申请。如果控辩双方表示证据已自行开示而且没有其它异议时,法官可当庭宣布取消专门的证据开示程序,并在以后的审理中以双方签名的收据为标准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