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预审法官对案件的实质审查。预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证据提出了大的异议。为提高诉讼效率,预审法官进行实质审查应当进行书面审,不必举行言词审判。当然,预审法官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作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四,实质审查后的处理。预审法官对起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如果认为起诉材料符合开庭条件时,除了将案件提交审判并通知控辩双方外,还应特别通知控辩双方提出开示证据申请的法定时间。如果控辩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提出了开示证据的申请,预审法官则择日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如果控辩双方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开示证据的申请则推定为双方均放弃了证据开示的权利。
法官预审与证据开示合并的后果是,在提审程序之被告人作不认罪答辩后,法官将不再启动专门的证据开示程序。具体操作是,预审法官在通过预审的决定中附带说明控辩双方已完成证据开示,庭审法官在获得这一通知后可决定免予重新启动证据开示程序。
其二,自行开示,法官验收。
自行开示,法官验收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外自行交换证据,并由法官最后验收确认的证据开示方式。自行开示是控辩双方按照证据开示的法定要求在法官不在场时自行交换证据。为了防止控辩任何一方隐藏证据,可实行双方签收的方式,比如控诉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后,辩护方应将开示证据的数量、具体内容写成书面收据并签名后交控诉方保存,反之亦然。如以后任何一方在法庭上出示了未开示证据,对方均可凭此收据当庭提出反对。
法官验收是指在提审程序被告人做出不认罪答辩后法官征询控辩双方是否提出开示证据申请时,控辩双方如已经进行了双方无异议的自行开示,应当庭表示已自行开示,不必另组织专门的证据开示。而控辩双方做出这样表示的后果是,在正式开庭调查证据前,不再启动专门的证据开示程序,而以双方自行开示相互签收的证据范围作为执行标准。
考虑到前述法官预审程序可合并证据开示,自行开示也可以在法官预审程序中实行。具体步骤是,预审法官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如认为起诉可以通过,之后可征询被告人的答辩(可通过律师获得答辩信息),如果被告人做出不认罪答辩,即可提前告知控辩双方可以自行交换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并消除控辩双方在以后诉讼中专门进行证据开示的讼累。
三、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