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
马贵翔
【摘要】理论界对证据开示原则探讨较多,对证据开示运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则缺乏精细的探讨。以对抗式审判为视角的刑事证据开示正当程序的逻辑推演是:刑事证据开示必要性的前提是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行证据调查;正当的开示过程是法官主持双方开示;发现新证据出现隐藏证据应启动特别开示程序。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简化的主要内容:一是刑事证据开示与法官预审结合运用,二是自行开示法官验收。在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刑事证据开示,可以参照上述开示基本模式进行程序设计。
【关键词】刑事证据开示;正当程序;程序简化;设计
【全文】
对于证据开示的原则问题,相对而言,国内理论界探讨得较系统,成果较多,认识也趋于成熟或一致,但对于证据开示运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则缺乏力求精细的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下合理配置刑事证据开示程序,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有效率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较有代表性的对抗审判下证据开示程序的逻辑推演,来展示刑事证据开示程序运作规则的基本模式,并以此来指导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框架下刑事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
一、刑事证据开示正当程序的逻辑推演:以对抗式审判为视角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启动
刑事证据开示必要性的前提是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行证据调查。换句话说,如果被告人认罪而之前却进行了证据开示的话,这样的证据开示实属多余的劳动。因此,按照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设计,刑事证据开示的正当程序是在提审或问罪程序(Arraignment)之后,视被告人做出的答辩而决定是否启动。如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检察官的裁量,检察官可于提审时或于提审后尽可能快地将其意欲在审理中使用的具体证据告知被告人,以便被告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同时被告人也可以在提审时或提审后要求检察官将其欲在法庭审理时作为主要证据的任何证据向其告知。在提审时或提审后正式审判前,被告人也应当依法向检察官开示证据。这里的所谓提审时或提审后的证据开示,当然是被告人做出无罪或沉默答辩后法官决定择日进行正式证据调查后的诉讼行为。
在被告人做出不认罪的答辩时,法官接下来的工作,一是决定择日进行正式证据调查,并决定是否使用陪审团;二是做出控辩双方开示证据的决定。具体操作是:其一,法官先询问或征询控辩双方有无开示证据的申请;其二,如果双方都有开示证据的申请,法官即命令择日双方交换证据;其三,如果只是单方要求开示,则决定择日由未要求开示方向要求开示方开示证据。显然,这些开示证据的法官征询、控辩双方申请和法官决定的启动模式所体现的证据开示原则是当事人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