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适用是从规则的一般性进入问题的具体性的过程,对主体的法律性认定是不可避免的工作。但在何谓“自然人”的法律操作中,我们看到,其标准已经不能完全继受于它所根植的自然权利、人权等理论,既脱不开具体的历史环境的成见,也需要对现时利益的把握与衡量。因此,近代立宪的一段时间内,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基本权利立宪目的更多在于基本权利宣言之功能。其后的过程,基本权利经历了由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个人”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逐渐走下道德宣言的神坛而进入宪法适用的通道。这种实证化的思路为“个人”向“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演进提供了契机。
三、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及其意涵
公民身份(citizenship)本质上是指“社会成员身份在现代政治共同体中的性质”。[7]公民之身份特征遵循着从共和主义传统到自由主义新兴再到共和主义复兴的历史演进道路,即从公民义务到公民权利再到权利基础上的义务重申的观念行进。在这一过程中,“公民”逐渐淡去其曾经归属于少数人的荣誉、责任与义务等内涵而越来越成为平等地位和平等身份的表达。随之转淡的也包括公民的政治含义,而其法律意义日甚。
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发端恰如古代公民的概念一样久远,[8]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以前的古希腊、古罗马城邦时代。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的近五百年太平盛世,开启了共和主义的序幕。所有古典政治理论家和历史学家都曾经生活在这些城邦国中,并论及这些政治体当中所界定的“公民”,对后世思想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认识,公民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有不同的实践形式。雅典的城邦模式说明,公民应当在“公民生活中轮流充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公民需要积极参与到城邦的公共生活中。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都崇尚公民的良善与美德。亚氏认为,好的公民就是身心投入、充满效率的贡献于公共福祉。正因为美德必不可少,对公民的教育也同样必要。马基雅维利在吸取罗马的历史教训后,深信公民军事义务的重要性。他认为,公民就是战士,保卫共和国的好处即是使公民自己能够拥有稳定安全的政治秩序。[9]服兵役应是城邦公民的义务。另外,亚氏还认为,公民同时意味着对财产的要求,只有财产丰裕而无生计之忧的个人才有时间参与公共生活,才能够客观而不受制约的履行公民义务,抵御来自对其自由政治判断或司法判断的腐败与操纵。[10]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经过了形塑之后,公民资格也就只能归属于少数人。
将“公民”置身于城邦共和国紧密联系的政治统一体中去考察公民的意义与内涵,是古典公民生成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的关键词指向公民对共和国的忠诚、顺从、义务、贡献,这表明了古典的共和主义公民地位以及国家中心主义意旨。但是,“公民的身份的目的在于以一种共生的关系将个体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以创立和维持一个公正而稳定的共和国政体,使个体能够享受到真正的自由”。[11]可见,公民自由的因子仍然埋伏在公民义务的古典共和主义理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