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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模式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三)缺乏正当程序的关注与保护


  

  恢复性司法以协调和对话等非正式的程序解决犯罪问题,具有个性化的鲜明特征,但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如果没有统一模式,没有正当程序或是相应的制度保障,容易导致恣意,有可能造成侵害当事人权利的状况,从而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恢复性司法可能成为迫使或诱导当事人承认犯罪的工具,在对方力量强大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犯罪人因恐惧而被迫认罪,也可能因为担心进人国家司法程序而违心地认罪。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而言,也许因为对方的强大而不能满足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其权利在更大的程度上受损。


  

  相对于国家司法而言,恢复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真正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推到了解决问题的主角位置,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质的飞跃。但是,我们也隐隐担忧,恢复性司法如何使受害者免受二次乃至反复精神上的伤害,如何解决各方的保密和隐私权问题;如何界定社区的概念,等等。目前,恢复性司法模式通常只适用于一般轻微的人身攻击型犯罪和财产犯罪,而要应用于集团性的社会暴力犯罪,产生的作用微乎其微;恢复性司法程序适用要件的严格大大限制了其适用范围而且需要程序性的配合。当然,就目前来说,在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过程中,只要其核心价值不被扭曲,标本兼治,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双方受伤的关系,也就达到了我们的目标。


【作者简介】
李卫红,单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注释】菲利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为了论证其犯罪饱和论,菲利引用艾米特莉特的古老格言“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为了便于理解,菲利作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减一样,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资料及典型案例汇编》(内部资料)、《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讨会论文集》中有权力机关承办的具体案例。
【参考文献】

{1}[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7-163。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3-448。
{3}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00。
{5}陈晓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
{6}房保国.从复仇到和解—论恢复性司法中的被害人[OL].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yee.cn/redirect/index.asp? url=http://Iaw.chinalawinfo.com/newlaw2OO2/SIC/SIC.asp? db=art&gid=335571946。
{7}梁根林.解读刑事政策[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41。
{9}[荷兰]约翰·布拉德.社区调解、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M].戈玉和译.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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