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郭志媛,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与应用研究》子课题《证明责任研究》成果之一。 黄维智博士的专著《刑事证明责任研究——穿梭于实体与程序之间》正是以此作为研究基点,他认为,证明责任理论是建立刑事一体化的基石,足见证明责任在沟通实体法与程序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该责任在英美法系学者的论述中又被称为利用证据推进责任(负担)、举证责任(义务)、证据责任或者不提供证据的危险。 该责任在英美法系学者的论述中又被称为法定责任、最终责任、或者不能说服的风险。 即当事人主导主义,是与职权主义相对立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奉行的最基本原则。 张昌邦在“刑事诉讼之提出证据责任”一文中认为,“在主观证明责任体系中,不包含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以及两者经验上的因果联系。”载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67页。 作为一种责任体制,是直接对应行为违法而得出的结果,这种必然性的结果是内含于规范的结构之中的,即举证不能时,负有举证义务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逻辑上,两者应是充分必要条件关系。 主要指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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