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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

  

  四、对脱保的惩戒难以实现


  

  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应当说,属于违反其法定义务中最为严重的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有相应的后果。调研显示,目前对于逃跑的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其所面l临的客观制裁包括:一是来自成为在逃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由于被通缉所造成的客观压力,譬如在住宿、就业等方面的限制;二是对于适用财保的没收保证金;三是对于适用人保的处以罚款。实际上,立法规定办案机关在情节严重情形下,可追究保证人刑事责任,但办案机关几乎不适用。其原因有:一是法律规定了在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定义务下保证人负有及时报告义务,在保证人及时报告的情况下,即使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定义务,也无法制裁保证人。这点往往为保证人所利用,一边资助其逃跑,一边向办案机关报告;二是由于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往往具有密切关系,很难收集到证据证明保证人唆使或资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三是刑事诉讼立法对被取保候审人逃跑没有规定严厉的、专门的惩戒措施;四是在一般情况下,离案发时间愈长,证据条件愈差,对其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五是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保证人,尤其是父母,基于对亲情的自然维护,对其唆使或资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加以惩戒有株连之嫌。可见,立法上并未将被取保候审人逃跑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对逃跑行为某种程度上“无能为力”,再加上办案人员基于一定的家庭伦理而忽视法定性义务之违反的后果考虑,使得脱保惩戒的脆弱性显露无疑。


  

  追逃不能有效进行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办案机关追逃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其一,办案经费的限制;其二,异地办案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一些地区办案机关对追逃人员在“公对公”上态度冷淡,但对“私对私”的方式异常感兴趣;其三,除非特别重大案件,一般案件的追逃不易受到重视;其四,中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未形成统一有效的人口信息网络,还存在不少政府管理的“盲区”。


  

  五、若干司法工作机制与取保候审制度之间存在冲突


  

  调研显示,许多办案人员在心理上并不愿意去适用取保候审。通过对某些司法工作机制的考察可使得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明白办案人员的无奈。在我国基层司法中,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其本身的风险成本较小,而办案人员的职业风险却较大,可以说,办案人员“承接”了许多被取保候审人的风险。这很自然会影响到办案人员职业心理和职业行为进行保守主义的选择。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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