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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

  

  3.跨地区的司法协查、协助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外地办案机关在嫌疑人信息协查方面不配合,尤其是劳务输出较多的地方。一方面,出于办公条件差的客观原因,导致这些机关无法及时提供协查的帮助;另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主观上存在司法协助的懈怠。由于缺乏必要的跨地区司法协查及协助机制,异地办案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机制,不具有推广的实际操作性。


  

  4.办案机关系统内部机制的限制。某些地区,在办案机关内部,取保后的脱保率是考核其工作实绩的一项指标。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多无固定关系或不动产,流动性强,且多在案发后被所在单位借此开除,一旦外地人员取保后逃跑,由于地区差异和司法资源局限性,追逃成本大且追捕不易成功。“对外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风险大”由此成为一种强势的推定,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日益根深蒂固。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审前羁押被认为能有效地解决外地人取保候审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风险。相形之下,由于本地人适用取保候审,对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较容易了解,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比外地人员便利得多。故职业利益倾向在取保候审否定性的潜在条件背后也起着重要作用。


  

  调研显示,受制于以上现实因素,本地人员和外地人员之间出现实际上的不平等。导致以下后果:一是使得审前羁押的人员构成上外地人员所占比重大。而且,由于外地人员本身防御能力和救济途径较少,审前羁押的弊端表现得更为直接和明显;二是对于外地人员而言,在招工、投资、旅游、就业等方面,往往将当地的治安状况和执法水平,尤其是司法平等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上述司法状况对外来人员到当地投资、旅游、就业等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应当说,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在我国目前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具有一定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目前司法不平等状况对症下药。包括为外地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异地办案机关之间的协查、执行工作以保障取保候审的适用等。


  

  (二)因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不同取保候审的适用存在差异


  

  调研显示,取保候审的适用因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条件差异而不同的情形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


  

  1.从财保与人保的适用比例来看,财保占据绝大多数,人保数量较少。如Y市2004年取保候审的389人中,财产保为331人,占取保候审总数的85%,人保仅占15%。对许多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取保候审的“机会”因其拥有财富多寡而会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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