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中律师介入问题之思考

  

  2.通过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共同出台司法解释,就《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在法条冲突部分作出解释,以保证两者之间的一致。(1)从效果上看,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作用在于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在法律适用上作出新的解释,使司法机关能形成共识,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使法律统一、协调、适应新变化。通过联合“两高三部”这五家机关就《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冲突的部分,共同出台司法解释,从效用来说,也可以达到缓解冲突,使两部法律保持一致的目的。同时,因为这五家都是和冲突直接有关联的司法机关,如果达成共识,可以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使新《律师法》施行时有关刑事诉讼部分的效用最大化。(2)从可行性看,“一个立法机关应当以默许的方式把对法规的字面用语进行适当纠正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只要这种纠正是确保基本公平和正义所必要的,只要这一权力能够以审慎的节制的方式行使。”[4]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作为立法的一种补充,在确保公平和正义上可以发挥很好的积极作用。而且从我国当代立法历史上来考察,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会存在法律没有规定、前后法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及立法滞后等问题,最高司法机关一般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有效地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使尽可能发挥法律的效能。


  

  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能避免对法律作重大的修改,能在不触动《刑事诉讼法》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协调两部法律的冲突之处。这在新《律师法》施行后,而《刑事诉讼法》究竟该怎样修改,采用何种方式修改仍然没有定论的情况下,未尝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这样,既给了《刑事诉讼法》修改以理性权衡的时间,又可以暂时缓解两者之间的冲突,可谓一举两得。一部法律要起到维护社会平衡的作用,首先就必须得到有效实施,否则将毫无意义。如果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能得到解决,致使两部法律各行其是,那新《律师法》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修改将不可能产生实效,这无疑不符合我国立法初衷的。从诉讼程序法定的角度上来看,也是违反程序法定原则的。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新《律师法》得不到有效实施,也就失去了维护被追诉人权益的根本,其结果是新《律师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修改的成果虚无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