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就《刑事诉讼法》怎样回应新《律师法》,笔者提出了以下两种路径,并通过证伪的方式来论证其能否成立。
1.马上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冲突的内容给予修改,使两部法律能得到衔接。(1)从效果上看,《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各环节之间衔接相当紧密,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修改一处,可能就需要很多相关程序均作出相应改变。修正案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一部法律某一条文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规范性文件,既可以对原有过时的或者不适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规范予以改正,又可以对法律规范中已有内容的缺漏或不完备之处加以补正或完备。在目前司法体制不可能大动的前提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整体修改将可能达不到应有的立法效果,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逐步修改,是比较稳妥的方法,有利于刑诉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保证《刑事诉讼法》的长期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通过修正案方式对与新《律师法》冲突的内容作一修改,可使《刑事诉讼法》在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符合国际保障人权理念,从而也使得《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相关规定得到衔接,保持了两者在相关规定上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因此,从效用的角度上考虑,采用修正案方式完全能达到消除冲突,保证两部法律一致的目的。(2)从可行性看,“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测震仪’,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2]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修改《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对该法基本原则的变动,则不单单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宪法问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待《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问题上一直相当慎重。从2003年即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原定于2007年10月审议,但2007年10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并未提刑事诉讼法修改事宜,而且,2007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人大的最后一次会议)议程也没有提及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个议案,[3]这意味着本届人大任期内将不可能完成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所以如此难产,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慎重外,更重要的是修改涉及到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调整问题,特别是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再分配,各家机关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阐述了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不同意见,特别是在律师的辩护权、侦查程序上,争议较大,这些都导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阻力重重。况且,为了迎合下位阶法的施行,对其匆忙进行修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这样修改出来的《刑事诉讼法》能否达到立法的效果,这是否符合立法需遵守的稳定性、严肃性原则。对此,需要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