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中律师介入问题之思考
叶青
【摘要】当代一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革命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更多地体现于审前程序的诉讼化。辩护律师深度介入刑事审前程序是实现诉讼化的主要前提与保障。本文以新《
律师法》为基准,论证了
刑事诉讼法与新《
律师法》的衔接关系,辩护律师与侦检机关的关系等律师介入需要注意解决的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律师介入
【全文】
所谓审前程序诉讼化,是指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纳入到司法裁判的轨道上来,对可能导致公民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侦查行为、侦查措施实施司法授权,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审查、决定追诉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司法听证的权利以获得司法救济而不是行政式的救济。应当说,对审前程序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已经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不少学者也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设计出了相应的司法控制模式,其中对审前程序诉讼化的律师介入问题也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被设计在内,审前程序诉讼化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通过构建由控、辩、审三方参与的模式来代替现行的两方格局,律师的参与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现在有关此类论文都是以2001年《律师法》为基础论述的。本文试从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为视角进行研究,以期推动审前程序诉讼化的真正实现。
一、刑事审前诉讼化与新《律师法》的衔接关系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律师法》,并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律师法》修改的最大亮点集中在为辩护律师的“补钙”上,其中涉及到律师介入审前程序的有:
1.会见权。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这是恢复了原来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不被监听”的精神在于维护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谈话的秘密性,这与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从这一精神出发,“不被监听”包括不被设备及人员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