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这一罪后情节,从本质上同属于罪行外的因素,而且与以上各种因素具有相容性。其一,刑事和解发生在犯罪发生之后,加害人能够积极救治、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宽恕,从客观上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对于那些因民事纠纷激化,一时激情杀人的案件,不杀也不必过分担心其再杀人,就可以适用死缓;其二,有些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其背景是异常复杂的,存在受害人和其他人在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而这些情形并未完全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的范畴,有些被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排除了或者为刑事诉讼忽视了,有些则深埋在当事人的内心,不为他人所知。如果加害人能够真诚道歉,有利于被害人及其家庭认识己方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责任,全面地衡量犯罪的原因、发生和发展,有利于达到对加害人的宽恕。对此种情况下适用死缓的社会压力就明显减轻了;其三,实践中,已经发生过作为受害人的外国人要求我国司法机关不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的情况,如果能够积极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适用死缓,有利于维护我国慎用死刑的国际形象;其四,对于涉及边界纠纷、宗教、少数民族、华侨的刑事案件,和解是避免矛盾不断持续和升级,消除敌意和对立,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的有效手段。此外,对于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最重要作用,或者犯罪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况,如果双方达到了和解,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查清案情,充实了适用死缓的根据。


  

  犯罪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作为适用死缓的考量因素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下达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和解作为死缓适用的依据,不仅避免了民众“以钱买命”的消极反映,而且照顾了被害人的利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达成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应当得到理论和立法的肯定。


  

  三、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构想


  

  综上所述,我国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刑事和解应当成为死刑适用的重要参考因素;其二,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其三,刑事和解不仅在刑罚裁量中予以考虑,而且,刑事和解也可以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适用。


  

  (一)刑事和解作为死缓的适用条件应当得到明确肯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