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
——以中关死刑比较为视角
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Onr Country’S Capital Penalty case
From the Vienpoint of Lapital Oenalty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America
陈京春
【摘要】美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诸多成功实践可资借鉴。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以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关键词】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刑事和解;恢复性正义
【全文】
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开始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以减少死刑的适用。由于理论界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及时给予其理论上的解读,普通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赔钱赎命”的看法,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运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美国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实践
在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是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由于美国的刑事和解实践(主要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模式)在西方各国中发展的相对较早,刑事和解也渐渐地溶入死刑案件的裁量中。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可以分为两类: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和在死刑判决后的刑事和解。
(一)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在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制度密切联系。所谓被害人影响证据(Victim impact statement),是指关于被害人所受影响之陈述,在对已被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缓刑官准备的一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以供法官量刑时考虑。{1}被害人影响证据只有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后才能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在死刑案件中,此类证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形式和直接的被害人影响作证的形式进入到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在美国的一些州,被害人所表达的所受犯罪的影响的证据成为刑罚裁量的合法参考因素。
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是否可以影响到死刑的裁量,曾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1991年之前,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是不被承认的。在Booth v.Maryland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去描述被害人个人的特征、犯罪对于被害人家庭的影响、家庭成员的观点,以及犯罪的特征是违宪的。法院认为承认这些证据“造成本质上不可接受的风险,陪审团可能武断地和反复无常地适用死刑。”然而,佩恩法院驳回了布斯禁止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描述被害人个人特征和犯罪对被害人家庭所造成的精神上影响的观点。维吉尼亚最高法院肯定了佩恩法院的决定,接受被害人影响证据。法院否定了威克斯有关此类证据与陪审团的判决无关的观点。法院认为:“在维吉尼亚,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与处罚是相关的。”{2}最初,被害人影响证据通常是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或者适用死刑的主张。被害人影响证据通常涉及谋杀者所造成的破坏性损失和极度痛苦的情感化叙述,这种类型的证词的效果,是请求陪审团根据被害人所描述的本人、其他人包括社会所遭受的可怕损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因此,当被害人影响证据成为量刑的参考因素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请求法院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情况。通常认为被害人影响证据与被害人家庭成员认为不应适用死刑的主张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