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管理的功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立案制度的重视,相关侦查机关对立案十分慎重,要求“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对撤案也十分严格,立案后发现不构成犯罪而撤案,被认为立案质量不高或“错案”。侦查机关往往经过一系列“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作出立案决定。经侦查终结,非万不得已,不会撤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以侦查机关的“立案”作为必经的程序。工作考核中,更将撤案作为错案进行扣分。因此,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就犹如进人刑事诉讼的“轨道”,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流转办理。立案程序,实际上具备了刑事案件管理的功能。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启动程序的设想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启动程序的原则
1.有利于迅速查获犯罪的原则。快速反应是侦查机关有效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实需要。在各种犯罪形式变化多端的今天,侦查力量应当能够随时处于警戒状态,能够随时出动,查获犯罪。俗话说“案情就是命令”,侦查启动程序的设计必须能够使侦查机关迅速启动刑事侦查措施。
2.有利于控制强制侦查措施使用的原则。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普遍要求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强制侦查措施。对法定情况下允许的强制侦查也进行了各种规制,其中主要手段之一便是司法审查制度。即非法官授权侦查机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在没有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情况下,应当在侦查启动程序中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减少和控制强制侦查措施的使用。
3.有利于适度制约的原则。“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在侦查启动程序的设计中,既要保证警力能符合查缉犯罪的需要,又要受到必要的制约。为此,侦查权的启动,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等。
4.有利于权利救济的原则。对犯罪的查控需要刑事侦查措施及时、合法的启动,但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存在发生错误的可能。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方面。“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嫌疑人一般通过向法院申请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建立公民受到错误的追诉时的申诉制度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