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获得方式的不同对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加以区别对待是一种可操作的做法。但是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这种分类无法穷尽所有的私人不法取证行为,分类不周延。除了所列举的三类非法证据外,还存在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而且非法取证的方法在不断地更新变化,根本无法列举穷尽。其次,非法取证的方法并不必然与其侵权严重程度成比例。有时取证手段虽然较为轻微,但其侵犯的法益却可能十分重大,致使一些应当排除的证据却未被排除。{15}因此,引入新的分类方法是必要的。
私人不法取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犯的权利不同则该非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根据不法取证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可以将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分为以下三类:(1)违反宪法的不法证据。违反宪法的不法证据是指通过明显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取的非法证据。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财产、隐私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程序性权利。例如以拷打、肉体折磨、精神折磨等方式取证证据,以侵犯宪法性权利的方式进行的搜查、扣押、窃听而取得的证据。(2)一般的不法证据。一般的不法证据主要是指取证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违反宪法,但侵害了公民的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行为。例如:采取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证据、通过一般的违法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等。(3)技术性的不法证据。技术性的不法证据是指取证人以没有侵害任何一方权益的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一般来说,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公民权利的侵犯。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大量的无侵权之违法,也就是所谓的“技术性违法”。
违反宪法的证据基于其侵害利益的严重性,应当“绝对排除”,法官没有裁量的余地。对一般的非法证据则建立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也就是由司法裁判者根据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结果,作出排除或者不排除、部分排除或者部分不排除的结论。由于技术性的非法证据,涉及的是技术性的违反法律程序,而并未造成一方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则上不必为裁判者所排除,其证据的证据能力不会因其技术性的违法而受到影响。
四、结束语
基于私人取证与公权机关取证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调整公权机关的非法取证问题,私人不法取证的证据能力问题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务中都受到了忽视。但是私人不法取证涉及到被取证人权益的侵犯,如果一律采纳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无疑是对私人违法行为的放任和鼓励。因此,法院对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能力进行评价是必要的。对证据能力的权衡理论,具有灵活性和个案公正性的特点,符合私人不法取证的要求,采用权衡理论能够较好地处理私人不法取证下各种价值的冲突。在权衡理论的指导下,对于私人不法取证进行科学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进行取舍,既能够遏制私人不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又能够实现案件真实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