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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互涉犯罪之刑罚裁量问题研究

  

  (二)特别自首的认定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其与一般自首在行为主体方面的显著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台湾地区“刑法”并未对于特别自首的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两岸互涉犯罪中特别自首的认定,较之于一般自首的认定而言相对简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罪犯为大陆居民,其如实供述曾在台湾地区实际控制区域内实施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如果可以经两岸司法协助而得以确证,则对于该供述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受大陆的刑事管辖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罪犯为台湾地区居民,如实供述在大陆范围内所实施的其他罪行,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其供述的罪行是在台湾地区控制范围内实施的,如果经两岸刑事司法协助而得以查证属实的,对于该供述的罪行可以依照大陆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该供述的罪行认定为自首。


  

  四、两岸互涉犯罪之死刑的适用


  

  死刑又称为极刑,是依法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体现了对于犯罪分子最为严厉的谴责和最为残酷的制裁。大陆刑法及台湾地区“刑法”均规定死刑为主刑之一,但同时对于死刑之适用多有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适用的对象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的适用方式上,“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对于死刑适用的对象加以限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后果,大陆刑法50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后果有三:第一,死刑缓期两年期间若无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如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若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台湾地区“刑法“对于死刑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对于死刑适用的对象进行限制,台湾地区“刑法”第63条规定:“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6}31对比两岸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大陆刑法对于死刑的适用多有限制,如适用的对象、适用的程序、适用的方式等,而台湾地区“刑法”所规定的限制较少,并没有诸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规定;但是台湾地区“刑法”除了和大陆刑法一样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之外,对于满八十岁的老年人也不适用死刑,是大陆刑法所没有的。并且对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及已逾八十岁的老年人,除了不能适用死刑之外,无期徒刑也不得判处,既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处罚的慎重和从宽处理的精神,也体现了对于年老者的刑罚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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