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被害人应当享有证明权。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不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参与,也要有实质性的影响,这就需要运用证据以影响最后的裁判。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往往亲身感受了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也有着证明的利益和积极性,因而,保障被害人的证明权,从制度上落实其申请调查取证、提出证据权、质证权,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综上,被害人曾经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当前强调“更加重视被害人权益”的背景下,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让被害人充分地参与到刑事诉讼来,在定罪、量刑程序中充分提供证据、充分发表意见,并在最终裁判中能得到反映,是未来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哪怕被害人出庭一言不发,哪怕被害人出庭可能会影响诉讼进程,哪怕被害人的意见不被采纳,我们都应当切实维护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当然,被害人到底如何参与、如何行使参与权则是需要在制度中具体细化的问题。
四、量刑程序面临的几个实际问题
定罪量刑程序的分离是科学的,但同时要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情况逐步推进。中国之大,许多方面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急速推进恐怕难以收到实效,所以进行适度、逐步地推进才是理想的选择,而不宜操之过急。量刑程序改革探索中面临的问题还不少,推进量刑程序的构建要进行充分的评估,避免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这里谈如下几个实际问题。
一是司法成本。当前我国各地法官、检察官断层现象非常严重,许多基层法院法官一年要办二、三百个案件,半天就要开几个庭,相应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也不例外。毫无疑问,定罪量刑程序的分离客观来说会加大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量刑程序如何面对司法成本?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司法成本问题,必须要切实进行繁简分流。在繁简分流后,一些分流出来的较“简”的案件可以将精力着重放于量刑问题上,所以可将量刑程序细化。而较“繁”的案件则应首先将重点放在犯罪事实的查清上,在确认定罪后,才能启动量刑程序。在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情况下,量刑程序规范化、科学化确实有助于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同时确实要与司法成本结合起来考虑,否则推行的阻力将会很大。
二是配套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切实地落实“两高”和司法部已经努力实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而且应尽快将其转化为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为切实分流整个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刑事二审程序中也要有相应规定。只有加大繁简分流力度机制的建设,定罪量刑程序才有全面推行的可能性,也只有加大繁简分流,才能打造出“精品”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设必须要往切实分流方面下功夫,要分出“泾渭分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