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日本行政刑法是一种狭义行政刑法的概念,是指行政法中有关刑罚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律体系中,它是一种附属刑法,或称特别刑法,且在诉讼程序上,基本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在实体法的规则上,也基本适用日本刑法典的规则。如上所述,日本刑法典第8条规定:“本法总则对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令也适用。但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时不在此限。”
3.国际社会对行政刑法概念的关注
实际上对行政刑法的提法,学术界也不是众口一词。就连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次代表大会原定的“行政刑法与刑法的差异”这一报告议题的总题目,报告人法国学者戴尔马斯·马丁(MireilleDelmasMarty)在报告总题目中都没有使用,而是将总报告的题目临时修改为《关于行政性制裁的法律制度与刑事性制裁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46]这次会议对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的差异作了深入探讨,认为特定行为是根据刑法惩罚还是根据行政刑法予以制裁,应着重考虑这样几个因素,即“行为所侵害之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对该社会利益威胁或损害的严重性,以及犯罪人罪过的种类与程度”。会议认为,刑法和行政刑法之差异主要表现在制裁方法上,适用行政刑法对制裁的种类和严厉程度应作限制,“剥夺和限制个人自由不应该被作为主要制裁和执行措施”,制裁的量“不应该超过刑法所规定的最高量”。会议对行政刑法的概念虽有所涉及,但并未展开讨论,因而在决议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会议对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只作了笼统的阐释,故有待进一步作出科学的表述。并特别提醒与会代表,“要加强对行政刑法的研究,对从事这一工作的人要给以鼓励和资助。”[47]当然,行政刑法的概念,因与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以及犯罪观念密切相关,故在国际上至今也未能取得一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目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刑法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倡导的,行政刑法是“行政违法处罚法”的概念;另一种是经日本发展后的行政刑法,即行政刑法是“行政犯罪刑罚法”的概念。这是我们在研究我国行政刑法概念时应特别注意的。
4.我国对行政刑法概念的界定
虽然在国外,尤其是德国和日本,行政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已经十分发达,但在我国,行政刑法也许还是一个不被人们熟知和接受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涉足行政刑法研究领域的人还不是很多。关于我国行政刑法的概念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学术观点:
第一,“行政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施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48]
第二,“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9]
第三,“行政刑法是国家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以各种处遇措施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倾向施以制裁或进行矫治的法律体系。”[50]
第四,“所谓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总和。”[51]
第五,“所谓行政刑法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将违反行政法规范同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规定为行政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2]
第六,“所谓行政刑法,是指国家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即行政刑罚)作出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53]
上述第一种和第六种观点显然与德国的行政刑法概念基本类似,也即将行政刑法纳入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显然与日本的行政刑法概念比较接近,但日本的行政犯罪一般规定在行政法律的罚则中,而我国的行政犯罪则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行政法律中均有规定。第三种观点吸收了社会防卫的思想,认为社会防卫的精义在于以保障人权为中心、以复归社会为主旨,并从改善个体入手,因此行政刑法应摒弃犯罪与刑罚的观念,以违反秩序和处遇措施取而代之,最终形成一个针对不同社会危害行为的行政违法法、行政刑法、刑事刑法的社会防卫一体化体系。第四种观点是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考虑,将劳动教养纳入其中,进一步扩展了第二种行政刑法的范围与内容。第五种观点是在行政刑法定义中紧紧抓住了行政犯罪的“双违性”特征,并依次强调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内容。
上述观点均有其合理的成分与逻辑关系,尤其是它们共同揭示了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等内容,显然是为了和司法刑法(即传统刑法)相区分。然而我们认为,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它才难以同行政法相区分:难道行政法就不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和维护正常的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了吗?因此这一点虽然可以同司法刑法相区别,但其并非是行政刑法最本质的特征。更何况“行政目的”和“司法目的”这些词都是异常抽象的,并不能准确揭示行政刑法的确切含义,核心的问题还在于行政犯罪、行政刑法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法律规范的规定。故我们认为对行政刑法是否可以这样界定:它是规定什么是行政犯罪以及具体的行政犯罪罪征和犯罪构成,最终依据什么样的罪责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刑法责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揭示了行政刑法的本质内涵。从静态方面看,它准确界定了行政刑法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是行政犯罪及其罪责关系;从动态方面看,它确定了行政刑法不仅分别研究行政犯罪同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各自的关系,尤其着重研究相互之间的衔接、协调和互动关系(包括立法关系和司法关系)。这显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模式,也是一种比较理性的行政刑法概念表述,试图充分体现刑法中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等项基本原则的重要理念。为了进一步深刻认识和理解行政刑法的内涵与本质,我们认为也有必要准确把握行政刑法的如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