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见解往往能够成为政治决策的先导,由于“反适用派”的学术意见适合了特定的政治意向,故在学术份量上占有优势。而“挺适用派”包括较多的学术精英,也形成了较大的学术影响。
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教育滞后。在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如果不算行政法,至少行政诉讼法的教育在整体法学教育,特别是在诉讼法的教育成为最薄弱的环节。在现时的诉讼法教育中,通常只安排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课程,而行政诉讼法依然在行政法学中进行教学,所安排的学时有限,很难使学生通过教学全面掌握包括行政司法监督在内的基本和系统的知识。而相关教材的编写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知识老旧、与实践脱节的现象;而大专法律院、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习也基本上流于形式,使学子们在实习期间基本上得不到这方面的实际的训练。所有这一切都造成了在法院行政审判环节缺失训练有素的法官,而在这个领域的娴于辩护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这些也是造成行政司法监督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走出行政司法监督困局的探索
目前在行政司法监督方面依然存在的困局,引起了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和法学研究者的忧虑和关注。不同路径的破局之举相继推出,其中有些是有益的,而另一些则应进一步深入地进行探讨。
(一)法院和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探索
近十几、二十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增强和人权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提交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数量激增,而且“胆子”也越来越大,许多行政诉讼直指国务院的部、委、局;涉案的诉求也不仅仅局限到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而是要求法院对抽象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进行审查。
面对沉重的办案压力,以及面对行政案件审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这种窘况,一些法院和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和法官,进行了一些确实被认为有些大胆的探索。其中最具有社会轰动效应的举措,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也包括一些民商方面的诉讼案件)直接引用了宪法条文。这种引用也分几种情况,一是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状中引用宪法来支持自己或反对对方的主张;二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论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文以加强判决的合法性;三是直接适用在判决部分,即指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几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云云。前已说明,有学者曾在全国范围内收集这类事例集编成书已公开发表。其中有些是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