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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的再定位:回归与创造

  

  三、结论:拒绝浪漫主义的呼唤


  

  我国行政解释存在的解释主体、对象和司法审查等多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解释研究与实践还是相当滞后的,行政解释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太大。无论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务界,行政解释仍然是法治进程中“被忽略的大多数”,尤其是学术界从事行政解释研究者甚少,而且几乎在做着现行法律规定的“纯粹的解释”工作,对于真正认识行政解释本质并无大的建树,言语之间充斥着浪漫主义的气氛。拒绝浪漫主义的呼喊,行政解释必须要进行回归与创造,回归就是行政解释的权力真正回归到具体的人手中,创造就是行政解释的对象要广泛,因此笔者拟得出如下结论:


  

  树立法律只有在应用中才能够体现其价值的信念,将我们关注的视角从法律的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上来,加大对法律应用的研究,即对司法与行政行为的研究。这个过程中我们才可以发现法律的真谛,但很遗憾,纵观我国法学的研究历程,我们发现宏大叙事的研究风格成了束缚我国法学研究的通病,大声呼吁建设法治的声音不绝于耳,政策诠释的法律文章也让我们倍感乏味。分析这个“口号万岁”的时代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宏观的论证法律比微观的研究更加容易,微观的研究涉及诸多技术性问题,对法学的操作能力要求甚高,繁琐的法律规范设计过程也会让人望而却步;相比而言,宏大的叙述在传播法律理念的过程中总会让人心潮澎湃,听众也更愿意接受这些令人激动的言语,每当此时我们总会发现法治是如此地美好,是如此地容易建立。另外,重要的一点是政策诠释的法律论证更加容易得到当权者的认可与赞誉,难道这是学者的价值吗?真正的学者是一名医生,他要一直诊断政府的疾病,发现问题并努力地去纠正,学者在一定程度是政府的“批评者”,而不是“颂德者”,学者的定位应该是社会的良心,法学人更是如此。口号美好但终究会厌烦[6],面对现实,法学人必须踏实的研究些具体问题,只有蓝图,缺乏具体的材料,法治的大厦永远是空洞的。那么,法律的真正价值必将体现在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上面,微观论证必将在此展开,行政解释可能是大厦的一砖一瓦,但其不可或缺。


  

  实现行政解释主体的具体化,行政解释必须在与行政事实结合过程中产生,逐渐取消立法者的行政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让行政解释权真正回归到行政公务人员手中。行政解释主体究竟是没有生命力的机关还是个人至今仍然是模糊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解释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因为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解释主体是行政机关,但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解释主体就是科学的吗?学者的质疑精神哪里去了?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法学研究中主体的缺失。多年的法学研究,引进了众多的西方法治理念,但随着法学的研究我们发现适法主体的缺失,法学研究过多的关注了客体的研究,而忽略了法学究竟是谁的学问,本文所论述的行政解释也面临如此的尴尬。回答主体问题,应该首先明确法学的本质是人学,只要明确这个前提,法学研究中的主体问题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同样行政解释的主体应该是人,因为人才是有思维的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行政解释主体不是诸多学者阐述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必然遮蔽了行政解释真正的主体。而且将行政解释主体定位是行政机关的想法也是十分天真和浪漫的,因为解释永远属于人,绝不会属于抽象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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