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然要进行行政解释,这既是法律本身特点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解释伴随着执法的全部过程,只有解释才可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执法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解释要比立法机关或者没有接触案件事实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解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也更加能够让相对人接受,执法的效果就会更好。
3.建立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解释
我国的行政解释目前都是机关解释,都是抽象的解释。但目前法律解释学正在影响着我们传统法学的发展路向,引导着法学从宏大叙事逐渐转向微观论证,从立法研究转向法律适用,从立法本位开始转向司法与行政本位。在解释主体上由机关解释向个人解释转变,解释的目标由限制解释向创造性解释转变。{7}从这个研究成果出发,目前我国的行政解释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行政机关抽象的行政解释很难与行政立法进行明确的区分,行政机关的抽象解释不具有可操作性等诸多弊端。那么,行政解释的真正主体是谁?这也是我们长期忽视的问题,其实解释的真正主体是人而不是任何的机关。我们必须承认只有人才具有思维能力,人才具有主观能动性,机关都不具有这些条件,机关只是名义上的代表人。那么此时我们是否会发现一个“阴谋”,行政机关是否成了行政解释者的“挡箭牌”呢?做出解释的人此时却躲在背后逃避了责任,这难道不是个阴谋吗?
陈金钊教授在谈论法学科学性时说:“法学本来属于实践学科,以规则为代表的法律属于人类经验的总结,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也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者,离开了人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载体。”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这是不能忽视的主体,所以笔者认为行政解释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此时,我们可以这样定义行政解释,即行政解释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文本和行政事实等诸多事项的诠释与说明的活动。{8}
法律文本有其独立性,法律制定者(作者)在完成法律文本(作品)后,其本身已经脱离了作品。法国哲学解释学教授利科尔如是说:“有时我想说,读一本书就是把它的作者看作已经死去了,是死后发表的书。因为当作者死了时,对于书的关系就变成了完全的,并且实际上就是完整的。作者不再回答了,只剩下阅读他的著作了。”{9}此时读者的任务就是去阅读文本,而不是在历史中去寻找作者的原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作者已经不再是解释的主体了,在读者那里才会发生解释问题。依据这样的原理,行政解释真正的解释者只能是在适法过程中的具体的行政公务人员。
法律重在适用,适用必然进行解释,脱离法律事实的抽象解释无疑是空中楼阁,法律文本必须与法律事实具体结合做出解释时才能获得新生。“企图把解释法律与适用法律分开的人采取的是诡辩的区分法。一个法律术语只有在它适用于特定案件中的事实时才有意义。意义在适用中获得生命。抽象地确定法定术语的意义就是在学究活动中绕圈子。只有当我们把如此确定的意义适用于手头的案件时,此法才真正得到解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