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控制授权立法,加强行政解释的事前审查。授权立法就是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有天然的权力扩张性,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立法机关必须要严格控制授权立法。首先立法机关应该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授权的级别,被授权的机关级别应该比较高,不然其没有能力进行行政立法与行政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解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没有授权即禁止。
(2)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解释行为,使得行政解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要具体包括行政解释的调查、起草、听证、审查、批准等多项解释程序。
(3)具有行政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解释部门和专业的解释人员,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明确分工与责任,对于行政解释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4)将抽象行政解释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学界呼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经多年,行政解释作为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同样是势在必行。
2.发展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解释
目前我国的行政解释的机关主要是以下主体: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这些行政解释主体主要进行的是抽象的行政解释,正因为其是抽象行政解释,就经常出现行政解释与行政立法的冲突,行政解释任意与混乱。必须承认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制定之初,没有接触具体的法律事实之前,是很难发现其模糊性的,当法律、法规、规章等接触到法律事实时,模糊性就会凸显。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在将法律与事实进行比对、涵摄之时就会发现二者的差距,法律的模糊性也就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此时行政解释就扮演了消除模糊性,加强法律确定性的任务。所以,最能够发现法律与事实距离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笔者认为行政解释应当逐渐的向行政执法机关解释靠近,这个是笔者设想的中期目标[5]。那么,具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作为行政解释的主体具有如下优点:
(1)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解释是其本身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解释,这样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充分地理解法律,依法行政。伽达默尔认为,理解、解释、应用结合为一体,理解同时是解释和应用,解释是理解的解释,也是理解的应用,应用是理解的行为。{6}
(2)行政执法机关从事具体的执法工作,其可以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根据案件事实的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及时阐明事实的法律意义,充分地在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往返论证,最终使得行政行为取得良好的效果。
(3)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是针对个案的具体解释,这样的解释是一次性的,有针对性的解释,所以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司法审查的,这样就防止了行政解释的任意,规范了行政权力,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