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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

  

  总之,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从内容到形式还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需要在进一步完善事后的规章冲突解决机制的同时,更加注重立法前的协调与磋商机制,从交换信息、协调冲突的初级协作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协调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一课。


  

  二、经验借鉴: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的实践分析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独立的立法权,这种联邦分权体制的一个特征就是能够提供不同的政策和法律去适应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与偏好。但各州法律政策的多样性也带来了大量麻烦的问题。例如律师们必须处理各个州各种冲突的判例和法律条文,州法律的多样性带来的不同标准也给在州际进行的商业活动带来麻烦。针对上述问题,美国各州主要通过成立协作机构和签订州际协定的形式来加强立法上的协作,保障法制的趋于一致。


  

  (一)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


  

  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是美国推动州际立法协作的主要机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TheNationalConferenceofCommissionersonUniformStateLaws)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的法律统一运动。1889年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一个致力于统一各州法律制定的联合行动方案,并于1892年组织了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七个州的代表参加了第一次会议。随着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影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州参加进来。至1912年,所有的州都任命了委员,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也随后任命了委员。目前,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由近300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必须是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法官、州立法机关人士、法学教授等,除了委员会日常运作开支之外,委员们没有任何工资和补偿。


  

  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其主要任务和目的就是研究、起草和向各州推荐其起草的统一法和示范法。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们对一个统一法律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由范围和内容审议委员会对统一州法的议案进行考察和筛选,就其中适合于草拟统一法的议题报告给执行委员会。然后,执行委员会审议该建议报告,一旦通过,则由执行委员会指定一个由统一州法委员组成的起草委员会负责草拟该议题的草案。草案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后才能提交统一州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而且每个草案至少要在两届年会上由全体委员逐条审议。最后,法案还要由各州的统一州法委员会委员代表按一州一票进行投票。出席统一州法委员会会议的大多数州且不少于20个州投票通过后,该法案才能成为正式的统一法或示范法。[5]当然,统一法或示范法的通过并不意味着统一州法委员会工作的终结,委员们还有一项更艰巨的任务要完成,即劝导所在州的立法机关接受和通过—这恰恰是统一州法工作中最难的一部分。一般来讲,说服所有的或者大多数州立法机关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律,需要好几年。1951年起草的统一商业法典在1965年前获得了49个州的通过,而路易斯安那州的立法机关直到1991年才通过这一法典。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后来修订了统一商法典第二部分的第9条,2001年之前只有28个州的立法机关通过了这一修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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