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摆脱原始思维而寻找更高级的思维就是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使人类的思维进入了科学思维阶段,并构成了科学认识的基础,它无疑是人类脱离原始思维的重要标志。逻辑思维在对静态的事物进行考察时虽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根据既成的规范,遵循严密的形式进行思维,从而使得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实现理性化。可是,在现实世界中,并非任何事物都可能仅仅依靠一定的定式思维来实现认识的目的。因此学者指出:科学认识未必仅仅运用逻辑思维,运用逻辑思维的也未必是科学认识方式。认识方式的区分和思维类型的区分之间不一定有一一对应关系。[10]逻辑思维依靠的规则和知识往往是定式的,这在法律认识中十分突出。在机械逻辑思维时代,通过固定的规则约束思维的方向和目的的倾向相当严重。与此相应的法定证据主义的泛滥,说明了这种思维的缺陷。
(三)日常认识与科学认识
科学认识与日常认识的重要区别在于,日常认识是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它是没有确定模式的认识结果。而科学认识的特点在于追求正确无误性。[11]其结果,作为日常认识基础的日常思维的思想与事实之间的对应性相当粗糙,或者是彼此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而要促使思想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对应或一致,科学思维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解决思想与事实之间的相互适应、相互一致任务,凸现了日常思维(认识)与科学思维(认识)之间的差异。[12]科学认识的重要前提是,它必须建立在客观材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客观的存在构成了科学认识的前提。尽管科学本身包含有幻想、虚拟,但是作为科学认识的重要前提却不能离开客观实在。法国学者莫兰指出;存在的客观性是整个社会的、文化的和智力的过程所形成的。[13],它经过了科学家的检验乃至反复检验加以证实。哲学家景天魁指出:“科学之所以可以证实,特别是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经验证实,这是因为科学认识本身反映了对象的客观内容。可证实性只是科学的标志,客观性才是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根本。”[14]
基于上述,可以说,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存在,首要是要通过认识开始,在逐步认识世界的基础上如何去适应世界。认识的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为了发现真实实在的客观世界,人类不断克服和超越自己,不断务挖掘自身的潜力,使得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由低级向高级演进。因而,科学认识方式的形成,对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裁判是人类针对特殊的社会事物(纠纷)采用的法律处理方式。裁判必须基于案件真实进行,且案件真实应该是客观的,即必须是现实中发生的事实。鉴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案件自身的复杂性,遵循严格的程序、适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裁判就成为近现代裁判的重要内容。那么,架构严格的裁判程序与发现案件真实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二、认识的目的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