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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与谬误

  

  人类认识的事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事物采用不同或者相同或者集合的认识方式,都将有助于人类对世界认识的深化。但是,如前所述,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不能脱离认识的基础—即真实的存在。而裁判是人类认识社会事物(法律关系)的重要方式,裁判本身追求的目的也与其他认识方式一样离不开真实的存在。


  

  裁判的起因应该是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纠纷,裁判的目的无疑是要解决纠纷。而要解决纠纷,必须在明确真实的基础上究明纠纷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决定解决的方式和时机。缘于此,查明纠纷的真实就成为裁判的重要基础。


  

  问题在于,裁判中的真实能否成为裁判判断的根据?以及,对真实加以认识方式和途径究竟是什么。为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还是回到认识论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


  

  (二)认识方式与思维方式


  

  毫无疑问,人类要生存于这个并不能由人的意志所自由控制的世界,必须去认识和适应该世界。可以说,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去适应它,以此求得生存的机会和空间。这里所说的世界首先是客观世界,其次才是以人类思维为主构成的主观世界。然而无论是客观世界还是主观世界,只要人类的认识能力受到限制,那么也就不可能以它本来的面目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如果从宇宙发展变化以及地球及人类的寿命来看,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反之,如果从人的认识能力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展历史,则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不断深入和向前的。人类对无机界的认识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在对有机界的认识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有自然科学的一定发展才能为认识社会现象和过程准备相应的方法论条件。[7]


  

  人类认识的重要要素之一无疑是人类的思维。人类的思维方式与人类的认识方式无疑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8]例如,法国人列维-布留尔将人的原始思维概括为三个特征:其一是非概念性,而呈现神秘性。这样会导致思维失去应有的方向和目的性;其二是否定纯粹物质的存在,从而只能在自己并不能看见的力量世界中寻找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其三是在缺乏智力机构的情形下进行直觉思维。因此原始思维在表现时间关系上的手段十分贫乏。列维-布留尔最后概括说:“与其说他们在思维,还不如说他们在感觉和体验。”[9]应该说,原始思维由于受到语言、科学条件的限制,思维的非确定性、无方向性和目的性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列维-布留尔就此解释了原始思维支配下的原始人探寻和认识事物发生原因为什么总是与神明联系起来的原因。而且,在原始人的生活中,占卜、祭祀、咒语、宗教仪式所占的比重和地位相当大。可以说,原始思维支配下的低级的人类认识并不能、也无法探寻事物的本质及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在原始的裁判中,广泛应用神明方式恰好说明了低级思维和认识对裁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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