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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研究(下)

  

  2.免责事由的个数


  

  免责事由有多少?我国当代有影响的几部侵权行为法著作,在论述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时,都列出了两大类:一类被称之为“正当理由”;另一类则以“外来原因”相称。他们认为,“所谓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10]他们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而“外来原因”则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受害人的过错等。笔者认同这些免责事由。


  

  3.免责事由的分析路径


  

  对前述两类免责事由,现有理论都采用从“正当理由”到“外来原因”的分析路径,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应当采用从“外来原因”到“正当理由”的分析路径。因为外来原因是与作为客观构成条件的因果关系相联系的,外来原因的存在或者可以中断被告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构成原告损害发生的另一方面的原因。而我国当今研究免责事由的学者所称的“正当理由”,其实就是传统理论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项下讨论的“违法阻却事由”。前面,我在讨论侵权责任的客观构成条件时,已经说明了应当遵循从“损害事实”到“因果关系”再到“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的分析路径;与这一分析路径相一致,对免责事由的分析也就应当采用从“外来原因”到“正当理由”的逻辑路径,以便使后面对“外来原因”、“正当理由”的分析与前面的对“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分析相照应。


  

  结  语


  

  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研究上,笔者提出的新分析框架与现在学者们使用的分析框架有所不同,即没有再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念当作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使用,而是提升了它的逻辑位阶,把它当作包括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我国学者通常称为无过错责任)、衡平责任(我国学者通常称为公平责任)构成要件在内的总概念来使用,然后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区分为积极构成条件与消极构成条件,并按由积极到消极的逻辑路径先分析侵权责任构成的积极条件,再分析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条件。对侵权责任的积极构成条件,则按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路径先分析侵权责任的客观构成条件,然后再分析侵权责任的主观归责依据。[11]在侵权责任的客观构成条件中,原告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的行为或物件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是侵权责任客观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便不能满足侵权责任客观构成的要求。在侵权责任的主观归责依据中,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业(致害行为)或物件的危险性、当事人利益衡平的需要,是仅具其一就能满足侵权责任主观归责要求的条件,并不要求同时具备才能将原告所受的损害移转给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消极构成条件,即免责事由,必须全部不存在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其中一种事由存在即可免除或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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