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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研究(下)

  

  (四)关于免责事由的思考


  

  1.免责事由的涵义


  

  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9]由此可知,免责事由是以其不存在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如其存在则可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可称之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条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客观构成条件、主观归责依据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其区别在于:客观构成条件与主观归责依据是从被告责任成立(或者说原告赔偿请求权成立)角度提出的,以其存在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可称之为侵权责任构成的积极条件;而免责事由则是从被告责任不成立(或者说原告赔偿请求权不成立)的角度提出的,以其不存在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如前所述,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条件。二者的联系是:免责事由的存在将动摇客观构成条件与主观归责依据,特别是客观构成条件。正是这一原因,我国民国时期的学者和当今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不把“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中的一个单独问题加以研究,而是将不同的免责事由分别纳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的各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加害行为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中去分析。《民法通则》制定后,我国学者在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研究上,逐步形成了把它们从“因果关系”项下、“行为的违法性”项下、“过错”项下剥离出来,冠以“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之标题加以单独研究的做法。我赞成这一做法,理由有三:(1)《民法通则》不仅对某些具体的侵权责任规定了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的事由,还就免责事由设有一般性规定(第107条),在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研究中将免责事由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加以研究,有利于对《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阐释;(2)对免责事由单独研究,即意味着对侵权责任的积极构成条件与消极构成条件的分别研究,有利于张扬侵权行为法既保护权益,又维护人的活动自由的价值理念;(3)有利于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于免责事由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条件,其存在即可动摇侵权责任的积极构成条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只要被告提出并证明了免责事由的存在,即可根据免责事由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不必再审理侵权责任的积极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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