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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境遇之实证分析

  

  实践中,甚至有些被告人由于无力赔偿而产生了“以罚代赔”的倾向。例如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额少则近万元,多则数万元,以当下的收入水平,大概相当于一名外来工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蓄。在访谈过程中,有法官指出被告人曾经这样对他讲:“让我东拆西借赔偿几万元,还不如多判我两年。那么多钱,别说两年,就是十年八年我也挣不到。”确实,这笔经济账让部分被告人算出接受处罚可能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更有利。因此,他们宁愿多被关押两年,也不愿为筹借赔偿款而背上数十年也还不清的债务。而被害人呢?留给他们的恐怕只能是“二次被害”。


  

  第四,被害人负担能力差,亟待经济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上述情况大体相同。他们当中绝大部分为外来人员,占95%以上,主要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广西、河南等地,收入水平平均在1000-2000元之间,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等花销。一旦被害,则只能举家负债,急需被告人赔偿进行治疗和偿还债务,如果得不到赔偿,全家生活将陷入困境,甚至绝境。实践证明,这种情况已远非个案,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另外,经调查发现,被害人多为担负家庭重担的青壮年男性。他们的受伤、致残或死亡,对全家无疑是一个沉重乃至致命的打击,而且,这种打击并非仅限于精神层面,而主要在于经济层面、生存层面。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而言,追求精神上的抚慰实在是一种想都不敢想的奢侈需求。据表四的统计,2004年的258宗案件中,242宗案件的被害人为男性,占93.8%,年龄在20-40之间的有175宗,占72.3%;2005年的370宗中,被害人为男性的有333宗,占90%,20-40岁之间的有262宗,占78.7%;2006年的363宗中,被害人为男性的有328宗,占90.4%,20-40之间的有239宗,占72.9%;2007年1-6月的170宗中,被害人为男性的有147宗,占86.5%,20-40之间的有105宗,占71.4%。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没钱治疗”已经成为了甲区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一个特征。


  

  第五,现有救济机制失灵,“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由于刑事被害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很难得到有效救济,而他们实际上又面临诸多困难。为了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宝安区政法委在区委和区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基金”,用于平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害特别严重,生活困难,又没有获得赔偿,则有可能(仅仅是可能)从该基金处获得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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