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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境遇之实证分析

  

  四是从民事强制执行角度分析。实践经验表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由于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被害人根本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如2006年的徐某等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吴某(湖南籍农民)与被告人徐某(河南籍农民、无业)、李某(未成年、湖北籍农民、无业)、吴某(未成年、广西农民、无业)、徐某(未成年、湖北农民、无业)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五级伤残。甲区法院在追究四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判处被告徐某、其余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吴某、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余万元。由于被告无力赔偿,被害人吴某于2006年3月20日向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4月5日委托广西、湖北两地法院执行,迄今仍未执行到位。被害人多次投诉、上访,矛盾悬而未决。


  

  总之,被害人无法获赔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根本原因却只有一条:被告人无力赔偿。


  

  第三,被告人赔偿能力弱,以罚代赔倾向明显。与外来人口比重大的区情相对应,刑事案件被告人多数也为外来人口,多在制造、加工、建筑、服务等行业从事工厂工人、服务员、保安等简单体力劳动工作或暂时处于无业状态。根据表五的统计,2004年共受理轻伤以上人身伤害的七类暴力性犯罪案件258宗,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为252宗,占97.7%,其中以湖南、四川、湖北、广东其他地区、河南为主,分别为45、34、32、31、28宗;2005年共受理370宗,同比增长43.4%,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有363宗,占98.1%,其中以湖南、广西、广东其他地区、湖北、河南为主,分别为73、51、46、43、35宗;2006年,共受理可考察案件363宗,与2005年持平。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有357宗,占98.3%,其中以湖南、广东其他地区、四川、河南、湖北、广西为主,分别为62、50、45、42、40、38宗;2007年1-6月份的170宗案件中,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有167宗,占98.2%,其中以广西、湖南、河南、湖北、广东其他地区为主,分别为27、25、19、17、11宗。


  

  这些被告人收入水平较低,多在1000-2000元之间,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外的可支配收入寥寥无几,缺乏赔偿能力。据甲区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甲区2006年企业在岗工人的平均工资为1836元/月。而外来工主要从事的制造、建筑等行业的工资水平则更低,2006年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45元/月;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45元/月。以上是整个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而具体到大多数处于行业底层的普通工人来说,平均收入必将更低,这无疑从根本上影响了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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