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从解决纠纷方式角度分析。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诉讼中,民事赔偿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是调解,如果调解失败,那么赔偿概率将微乎其微。〔3〕例如肖某故意伤害案:2006年5月23日,湖北随州人__吕某被河南籍打工人员肖某、马某等人殴打致重伤。因经济困难,提前出院并在甲区租住房屋继续治疗,迫切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后期治疗费问题。如果不能获得后期治疗费用,将可能因贻误治疗时机而恶化成植物人。然而,三被告人家境贫寒,虽愿意赔偿,但无能为力。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成效。最后,被害人妻子在经过漫长等待后通过短信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无奈、无助和无望:“此时我真感生活走投无路。他们把我一家人置于死地,我什么选择都没有。唯一请求法官依法严惩他们为谢!”还比如王某等故意伤害案: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女,河南人,初中文化,工人)、刘某(男,湖南人,初中文化,工人)与被害人周某(男,24岁,湖北人,工人)发生冲突。两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砍伤,致其右胸、右肺刺伤伴大出血。经鉴定,受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10余万元(法院认定7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请求。两被告人均为工厂普通员工,自身不具有任何赔偿能力,而被害人也系外来务工人员,没钱治疗,迫切需要经济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基于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家属进行调解,希望被告人家属能够通过借钱等方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理,被害人也同意作出相应让步。但几经周折,仍因条件相差过大未能调解成功。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被害人损失7万多元,然而,这纸判决对于被害人而言几乎无任何意义,因为被告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具有调动被告人赔偿积极性、增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他们更希望通过积极赔偿以求得减轻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具有赔偿能力,调解则可以促进其通过借债、近亲属代赔等方式履行赔偿义务。我们知道,被告人在法律上的自身无力赔偿,并不等于事实上的绝对无法赔偿。实践中,自身无力赔偿的被告人在法官调解下常常采取向亲友借钱的方式赔偿部分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从而获得减轻刑事处罚。对被害人而言,这无疑是最现实的获赔选择,否则将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对被告人而言,则可以“花钱免灾”,通过赔偿来减轻处罚;对法官而言,这也是一种最有效和最彻底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这种“以赔代罚”的方式在当前基层刑事审判中颇为盛行,每年被害人能够顺利获赔的案件中,部分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但实践中,却另有一类案件,虽然被告方愿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但由于双方条件相差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的83宗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案件中,调解成功的不足40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