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民事司法救济不足,“空调白判”现象普遍。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渠道主要有两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仍不能获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将难以获得弥补。根据表二和表三的统计,甲区法院近年审理的七类暴力性犯罪中,每年约有70%多的被害人没有请求民事赔偿救济,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提起率不足30%,而且履行或执行效果不佳。全部案件中,被害人获赔率(获赔案件数/全部案件)仅有25%左右,也就是说,每年约有75%的被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这种民事司法救济不足的状况亦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加以说明:
一是从案件类型角度分析。据调查,七类人身伤害犯罪中,只有交通肇事罪赔偿情况较好,60%以上的被害人都可以获得赔偿,而以故意伤害为主的另外六类犯罪的赔偿率则不足20%。主要原因在于,几乎所有的肇事车辆都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或商业险,除造成多人伤亡的较大肇事外,被害人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然而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相比其他犯罪更加严重。按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也就是说每起交通肇事犯罪,一般必有重伤或死亡的重大人身伤害后果,而且多数案件往往造成不止1人伤亡。因此,在那些没有办理保险或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更需要补偿。另外,在访谈过程中,也有法官指出,近年来,保险公司逐步降低了第三者强制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有的甚至已经降到5万元,而有些风险意识不强的车主,为了实惠仅购买较低的保险金额。一旦出现肇事情形,被害人很难获得足额赔偿。所以,被害人获赔率较高的交通肇事犯罪,未来的形势亦不容乐观。而以故意伤害为主的其他六类犯罪,因为赔偿责任人均为被告人本人,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总体获赔率较低。
二是从获赔途径角度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寻求赔偿的基本途径,然而这两种渠道的效果并不理想。如2006年的363宗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共54宗,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29宗,两者共计83宗,仅占22.9%,而未提出民事请求的达280宗,占77.1%。而且,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并不等于获得赔偿。83宗案件中,只有52宗获得了赔偿。当然,未提出民事请求的案件中,也有小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在进入审判程序前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约有32宗,主要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这也可以从一些典型案例中得到证明。例如该院2006年审结的陈某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某等28人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甲区多年,实施多起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致数人轻伤、重伤,而诉讼中却无一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无一被害人最终得到任何赔偿。而实际上,被告人亦无任何赔偿能力。在该院2007年审理的另一起巩某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被害人的处境与此案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