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现专业化要素之间的衔接。首先,要实现程序跟进。公诉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国家刑罚权能够实现,还在于它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合理性。之所以如此,在于公诉权具有独立的程序__价值,正如我们所探讨的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一样。[21]如果说,合理细化公诉权能是公诉专业化建设的前提,整合检力资源是公诉专业化建设的保障,机制建设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则是公诉专业化建设的载体。因此,必须坚持诉讼程序与公诉主体专业化的整体推进。[22]其次,要根据公诉专业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完善学习机制、考评机制等等。
综上,我国检察制度在劫后重生之后,经历了三十年的不断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公诉成为刑事起诉的主要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统治意识增强、统治手段丰富、统治水平提高的法治结果。在其产生过程中,伴随着国家权力体系的科学分工。[23]但是这种分工细化,并没有随着公诉制度的产生而停止,而是随着公诉制度的完善而进一步深化。分工细化必然导致公诉职能的不断分化,使公诉职能不断扩展,并在扩展的基础上不断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公诉专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正是这种系统性,让我们看到公诉权今后的前进方向,那就是在公诉权能细化基础上的公诉专业化核心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系统发展。
【作者简介】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刘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博士。
【注释】李蓉:《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徐鹤喃:《公诉权的理论解构》 ,《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参见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 ziliao /2004 - 10 /15 / content_2094250. htm.
《坚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斗争———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任务》,载《人民检察选编(1979- 1980)》,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5 - 116页。
以上数据来源于人民检察博物馆统计数据。
参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人民日报》, 1981 - 03 - 10。
在此部分,笔者拟主要以北京市检察系统近年来所进行的一些改革措施为依据,进行实证性研究。
参见北京市检察院课题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完善》,载《检察改革的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 -194页。
如笔者所在的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法轮功犯罪、女性犯罪、赌博犯罪、过失犯罪、毒品犯罪、聋哑人犯罪、大学生犯罪、街头暴力犯罪、伤害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经济犯罪十一个专案组。
参见《宽严相济视野下公诉机关角色转变———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点》,载《检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03年以来,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伤害案件,依照刑事和解程序从宽处理,努力减少犯罪人与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对立,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如下基本做法:第一,坚持刑事和解“三个严格”:一是严格适用范围,二是严格适用程序,三是严格执法纪律;第二,建立刑事和解的“五项制度”,即权利告诉制度、协商和解制度、赔偿金预缴制度、审查确认制度、定期回访制度。上述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我院近年的回访结果显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为100% ,申诉率为“零”,被不起诉人的再犯罪率为“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在北京市检察系统内率先实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许尚金、胡冬平:《刑事公诉权性质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王新环:《公诉权原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 - 6页。
由项明主持的北京市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完善》,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参见前注,第173 - 194页。
有的以案件实体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如金融犯罪办案组、法轮功办案组、交通肇事办案组等等;有的以诉讼主体进行划分,如未成年人办案组、妇女犯罪办案组、聋哑人办案组;有的以诉讼程序为标准进行划分,如简易案件办案组等等。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张洪春:《整体论思维方式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前沿》2002年第19期。
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卢瑟?古利克在其《组织理论按语》一文中提出了同质原则:一个共同工作的群体的效率与他们正在完成的工作的同质性、他们正在利用的程序的同质性以及激励着他们的目的的同质性有直接关系。这个群体必须从上到下进行统一,他们必须一起工作。由此可以得出,如果集中在一个单一的单位中进行分工的组织结构,在工作、技术和目的方面是不同质的,将遇到出现磨擦和效率低下的危险。参见袁文艺:《同质原则与干部的专业化》,《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同前注。
在检察实践中,可以进一步完善审前程序,加强公诉引导侦查;转变理念,加强沟通,充分行使审判监督职权;增强公诉与社会的互动,努力优化司法环境。对于程序建设的建议,目前有很多文章都有所涉猎,由于本文强调的是在方法上必须实现“围绕公诉权能,实现整体推进”,因此,不再详细列举都有哪些程序。
姜伟:《公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