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上也应当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应当废除目前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分类方法,整合目前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同规定,明确我国除死刑案件外,划分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和不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适用繁简程度不同的刑事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则可以适用相对简化的程序。
【作者简介】
李哲,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注释】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的压力并不是辩诉交易唯一的原因,因为在案件压力不是很大的时候或者地区也同样存在着辩诉交易
鉴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详见拙文《辩诉交易与宽严相济政策下的中国刑事司法》,《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冉云梅:《辩诉交易为什么要换称指控协商》 ,《检察日报》,2007 - 06 - 04。
许乃曼:《论刑事诉讼的北美模式》 ,茹艳红译,《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官协会2008年6月编印。
参见: 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商》,王世洲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 年冬季号,第411页。不过通过协商结束案件的比率在暴力案件中很低。
See Samuels Report, the part of division of functions between p rosecutor and judge.
柯葛壮、杜民霞:《略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95页及以下。
参见冉云梅:《辩诉交易为什么要换称指控协商》,《检察日报》,2007 - 06 -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