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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

  

  在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与陪审团审判相比,实现了程序上极大的简化。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做出有罪答辩的案件,无须进行陪审团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虽然法官在进入量刑程序之前,要考察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该有罪答辩是否具有事实的基础,但是该程序相对于陪审团审判而言,已经大大简化了。在澳大利亚,一旦控方接受了有罪答辩,法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毫不含糊的有罪答辩,并在有罪答辩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尽管他有可能会保留自己的意见。”[7]


  

  在法国,作为冗长的公诉程序的补充,建立了程序上相对简化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如果被告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指派的法官得依共和国检察官之请求举行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说明,并作出审核裁定。如果审核法官核准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应作出核准裁定。该裁定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但如果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检察官应以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在德国的实践中,作为程序性结案方式,逐步形成了以下三种程序上相对简化的协商形式:其一,在诉前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人,有时还包括法官,就经常约定,检察官不提出起诉书,而使诉讼程序在被告支付一笔罚金的情况下终止。其二,辩护人和检察官在诉前程序中私下商定,被告人可以不经过主审判程序的审理,而是向法官申请发布一项惩罚令,命令被告人接受该惩罚令中所规定的惩罚,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其三,在主审判程序或者先前的程序步骤中协商,如果被告人被允诺处以轻微刑罚作为回报,他就承认自己的罪行。现在,在涉及面广泛的程序中,协商还可以很典型地扩展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被告人对正在进行的有关其他犯罪行为的调查予以合作,可以将那些可能对该被告的犯罪予以追究的刑事诉讼程序终止。


  

  在日本,检察官对于提出适用即决裁判程序申请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尽可能迅速地给予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阅览书证的机会及该款规定的机会。在上述开头程序的公审期日及依照即决裁判程序进行审理的公审期日,没有辩护人不得开庭。法院适用即决裁判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适当的方式调查证据,且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但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证据有异议时,不在此限。适用即决裁判程序审理案件,原则上应该当日宣判。在即决裁判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宣告惩役或者监禁,应同时宣告刑罚的缓期执行。依照即决裁判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事实错误为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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