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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

  

  (二)在程序上强调在一定前提下简化案件办理程序


  

  根据对各国辩诉交易及其类似制度的考察,辩诉交易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要素,即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辩诉交易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辩诉交易的程序较之普通程序更为简化。


  

  第一,辩诉交易并非适用所有的案件,在案件类型方面都有所限制。虽然各国适用的辩诉交易程序差别甚大,但无一例外都采用辩诉交易与普通程序并用的方法,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于辩诉交易程__序。当然,基于具体国情,在辩诉交易的范围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


  

  在美国,综合辩诉交易在联邦与各州的实际运作情况,有三类案件一般并不列入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权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利弊要素,也容易受到控方或律师的胁迫或诱导。其次,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立法中仅仅规定罚金刑的案件等。一般而言,这类案件简单,控辩双方缺乏交易的筹码。从辩诉交易的实践看,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可能处监禁刑及以上的案件,因为只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才可能对控方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感兴趣。最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往往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2003年9月22日,阿斯克罗夫特(Aschcroft)总检察长发布通令,要求联邦检察官对包括叛国罪、间谍罪在内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进行最严格的定性。这一通令原则上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上述三个限制之外,辩诉交易程序可普遍适用于其它各类案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 - 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 - 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 ;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 8条第1款的规定,在量刑建议方面,共和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其一,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其二,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其三,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其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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