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上)

  

  尤其应该注意,它关于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基本关系的规定(第72条第2款),果敢地坚持了德意志法学的潘德克顿法学的基本要求。该条文的基本含义是: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取得在标的物交付时生效,而不是与合同同时生效。[19]《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这一原则,与1990年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合同法》的法律技术规则显著不同。这说明,当时中国法学界关于物权与债权的法律效果以及法律根据的区分这些法律技术规则的认识,还是清楚的。


  

  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期,日本当代法学进入中国并且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一点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引入外国民法学说的亮点。当时,法学界有一种强烈的摆脱苏联民法、重归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倾向。但是由于迅速学习西方语言的困难,一些法学家开始学习日语,希望能够借助于语言的便利实现知识更新。学习日本民法的群体很快地成长起来,他们的知识对于后来中国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制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这一时期颁布的《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合同法》等,都受到日本法学的影响。通过日本法的学习,中国法学界开拓了视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与国际法理接轨方面实现了很多突破,其成就首先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的中国民法打上了浓重的日本法学的特色。最为显著的就是在债权与物权的法律效果、债权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方面的技术规则建设中,《担保法》以及后来的《合同法》都放弃了1986年《民法通则》采纳的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相区分的理论和制度,转而采纳法国法和日本法上的“同一主义”立法模式——依据一个债权意思表示统一发生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效果的立法模式,因为只有一个统一的意思表示,所以物权变动无效的时候,债权意义上的合同也无法生效。[20]这样,中国民法在这一时期虽然承认了物权和债权这些潘德克顿法学的概念,但是却没有承认它们法律效果的区分,因此这些法律并没有真正采纳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技术。这些不合逻辑和法理的观念被立法采纳后,对经济生活实践造成了消极的后果。[2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