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苏联法中基本上没有交易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其技术规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反映。所以在这一次物权法制定中,即使是民法学界的很多人,也无法准确理解物权法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所建立的制度,原因就是这些学者过去的知识背景中,基本上没有这些内容。这一次物权法制定中,坚持苏联法的观念始终占据上风,最后颁布的物权法还是坚持了苏联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三分法”的主张,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仍然被纳入“国家、集体、个人”这种模式之内。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也被当作国家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这就违背了改革至今所确定的以法人制度改造公有制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法律原理。目前中国公司法对于这一点的法律规则已经有很大的进步,即原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废除了,而物权法草案却仍然坚持了这一被废除的法律条文。把企业仅仅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不承认其作为法人充分的所有权,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规则。
苏联法学的这些思想和技术规则,对中国并没有产生好的效用,即使是从苏联留学归来的老一代法学家对此也深有感触。[18]
总之,苏联法的观念体系和技术规则体系不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而且不符合中国当前建立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这些过时的法律观念的清理,应该是中国法学界必须立即动手、而且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
四、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民法的借鉴
1978年到1992年,可以看作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摸索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体制的时期。中国的民法发展还是没有脱离自设前提、自我演绎、自圆其说的局面。在经济层面中国可以说向世界开放了,但是在法学知识更新方面却显得非常拘谨。一方面由于多年来政治斗争的原因,人们不敢大胆引进和接受西方的法学尤其是民法理论(基于同样原因,人们也没有胆量从台湾学习自己的前辈所继受的大陆法系法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时没有足够的法律外语人才,法学界基本上无法知道西方民法的发展情形。
这一时期的民法发展表现出中国法学界试图脱离苏联法学的努力,但是这一努力显得非常艰难。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可以说清楚地反映出这一特点。该法虽然表现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立法者摆脱苏联法、建立适合改革开放的民法制度的一面,但是它的基本法律用语还是苏联法的那些内容。《民法通则》坚持了计划经济原则,坚持了对于各种合法财产不能平等地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思想。这些,在当时那种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应该肯定,《民法通则》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进步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比如,它规定中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点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铁板一块的法律调整方式,从法律思想方面承认了中国民法社会的存在,奠定了民法的发展基础;它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为后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创造了前提和手段;它关于各种民事权利的规定,开启了中国民权社会的篇章;它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成为中国法院系统最为重要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