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中国民法中没有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与亲属法的概念和知识系统。
从法律的政治功能角度看,苏联法与大陆法系民法也有了本质的区别。苏联法学强调法律体系必须建立在计划经济体系之上,必须为贯彻计划经济服务,民法尤其是如此。另外,它强调法律为阶级斗争服务,把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都理解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工具,这样,法律的技术规则演变成为政治工具。到20世纪40、50年代,已经建立了自圆其说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这一时期的苏联法学,是已经完成了对于西方法律从概念体系到立法精神的彻底批判和改造的产物。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它彻底否定了近现代以来民法所接受的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和价值体系,否定了近现代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意思自治理论;而在立法技术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主导,因此传统民法建立的规范市场以及交易的制度体系也基本上被废除了。当时中国继受的就是这样的法学。
但是从后来中国的民法发展状况看,它的法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民法学比苏联民法更加极端、更加片面。比如,在苏联和东欧国家,都普遍存在大量的私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尤其是作为生活资料的土地私有所有权。而中国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已彻底消除了土地的私有所有权。
苏联以及东欧国家都存在着大量的住房私有所有权,而中国长期以来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住房私有权。苏联和东欧很早就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但是中国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根本就无法制定民法典。即使是它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也都成了阶级斗争的宣言书。[16]在中国法律制定和研究中,社会和法学界似乎一直非常重视立法的政治问题。比如刚刚生效的物权法就遭到一些人严厉的政治批判。从理论上看,他们对于物权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完全一无所知。比如,他们反对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大理由,就是该制度没有解决贫富差距问题。[17]其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怎么能作为平抑贫富的手段呢?仅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这些学者法学专业知识的贫乏。
相对而言,中国学术界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温和的,适度的。笔者自始参加中国物权法的起草与编制工作,后来也参加中国民法典的编制工作,在此过程中,深感中国民法学者的知识背景和外国民法学界的差异非常之大,也同样感受到苏联法在中国影响之大、危害之深。写作此文,也是希望在民法学界以至于法学界能够认真清理中国继受苏联民法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发展出的极端主义法学。
首先,我们应该清理苏联法学的思想精神。这种法学的基本特点,就是否定以民事权利作为核心的民权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作用。不论是依据自然法的法理,还是依据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都应该建立人人平等、民权优先、公权保护私权的法学观,这也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学观。而在苏联法学里,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只能根据在“所有制”中地位的差异有区别地得到保护。这样即使是合法财产,也会有法律地位尊卑的区分。更进一步,与这些财产相联系的人,也有了“全民身份”、“集体身份”和“个体身份”的差异。这就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主义的理想和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