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吸收商业银行负责人进入决策层。货币政策关乎到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现行货币委员会的组成没有吸收一般商业银行负责人进入无疑是遗憾的,只有广泛听取各方主体的意见才会使作出的政策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以避免信息不完全情形下政府调控的无效或局限。所以,有必要吸收资本达到一定数额的商业银行行长进入货币政策委员会,达到条件的商业银行较多的,设定任期轮换的机制,一般较其他委员的任期短。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商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质,对表决权的行使或对所占的名额进行控制。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权力被不当行使的可能。
2、货币政策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现行条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商业社会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形势经常会出现波动,三个月的周期过长。虽然条例中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定,但这给提议人留下怠于行为或根本不行为的空间,可能导致延误调控的最佳时间。可以将现行的三个月缩短至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虽然并不一定要制定或调整货币政策,但可以适时把握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表面上看成本较高,但这和出现经济波动的社会损失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国家的每个成员要能够在一种平稳、安全的经济形势下享受着宪法所赋予的经济发展权是需要法律机制保障的,通过法律机制的创设使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上面所论述的“把握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即是一种服务,一种保障公民、企业在经济运行良好的环境中活动的服务,正如霍尔姆斯、桑斯坦所论及:“我们所珍视的私人领域是由公共行为维持的,事实上是由公共行为创造的。在没有其他公民或政府机关的支持下,即使最独立的公民都不应被要求自己来寻求他(她)的物质福利。”[13] 同时他们也论述了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为了使经济发展稳定,缩短议事的时间虽然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但可以弥补权力主体不作为或不适时作为的时间差缺陷。
3、信息公开。货币政策的施行最终关系每个公民的利益,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要向公众和市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制定政策所采取的程序、所使用的数据及考虑的因素,并就当前经济形势与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所有这些都应在一种开放、清晰、及时的状态下进行。确保公众能更好地理解货币政策的制定程序以及依据,从而提高中央银行的可信度,使企业和个人在理性的状态下作出行为,进而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为此,借鉴欧洲中央银行的做法,明确规定:每次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新闻发布会。[14] 由行长或中央银行发言人向公众详细地介绍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以及与货币政策相关的物价稳定的风险评估,并通报委员会决策的相关信息等。还规定每月的统计信息和货币政策决策所依据的数据须刊登在中央银行的网站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让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决策依据透明化,使调控主体谨慎、正当、合法地行使权力,从而降低金融调控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因为这种风险难以在事后补救,必须在每个环节加以严格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