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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价值新探

  

  量化和细化的方式或许可以使证明标准更加易于把握,但如何将主观判断与事先设定好的主观确信的量很好地联系起来,这是尚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将证明标准进行等级划分,还是从数量比例上进行划分,要本身存在于主观范畴的证明标准外化并被归类于一定的等级或比例,还需要建立这种对应关系的方法。什么样的自由心证被认为是“盖然的确实心证”或达到了0.5以上的确信度,这由谁说了算?何以判断?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仍是由审判者决定。当然我们可以要求审判者在判决书等说理的书面文件中对其为何认为达到了这种确信度进行详细的说明,但这种说明的效果与没有进行这种量化时的说明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仍然只是审判者的主观判断而已,是具体案件的审判法官的个人心证。只有在这种主观判断明显偏离常理或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时,其不合理才有可能为外界所知晓并纠正,而这一点实际上与没有进行量化时外界对心证的监督实际上亦无根本区别。


  

  如果这种量化和等级划分的方式能够为法律群体乃至其他人建立一种群体共识的参考模式,那么这种量化和等级划分能够形成一定的价值。


  

  但这些量化尝试是否具有足以让我们继续尝试下去的价值?笔者认为,对证明标准的量化和细化为审判者在为自由心证进行论证说理时提高了难度,从而使审判者必须为自己的心证和内心确信寻找更充足的理由;同时,也为外界的监督和事后的纠正提供了更多的依据。这种量化和细化使对自由心证合理性的证明难度增加,而反证其不合理的难度则降低,从而为自由心证提供了更强的制约。因此,笔者认为,这种量化和细化是具有积极意义且值得继续尝试寻找更优方式的。


【作者简介】
王春旭,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
【注释】(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9页。
参见汤维建:《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论纲》,载《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彭小龙:《自由心证制度模式考察——一种比较法的分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5页。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220页。
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223页。
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214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Mike Redmayne,Standards of Proof in Civil Litigation.In:Modern Law Review.Vol.62,March 1999.转引自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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