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性与科学性
日本的家事法院处理家事事件或少年案件时,重视家事纠纷或少年当事人之间个别人的关系。而为了避免纠纷或少年违法行为再发生,家事法院采取防范措施,根据该问题,作个别的、具体的、科学调查与诊断,并视各该问题之需要,作各种指导与援助,促使当事人或问题少年能克服眼前因纠纷所产生的困难,以利于尽快恢复社会道德性,达到解决问题的真正目的。家事法院内设有调查室及医务室等机构,对事件关系人或问题少年,就其性格、出身、环境等作出详细调查,研究纠纷或违法行为的真正原因。这些调查,是运用各种科学,即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作全面的调查,供家事法院处理事件参考。比如,一般调查官主要对事实进行调查,对事件的关系人的性格、经历、生活状况、财产状况、家庭环境等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与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联系,对不出庭的当事人进行规劝,调查调停审判后的义务的履行情况等等。科学调查官则依据临床心理学和家庭心理学,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当事人的性格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诊;心理调查官运用心理调整的技法,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调整,处理比较困难的纠纷事件;医务室技官主要执行审判的命令,如出席调停现场陈述意见,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诊断等等。{16}
(二)社会性
家事法院所处理的家事事件或少年事件,都与人们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想妥善解决纠纷或事件,必须取得社会的支持与理解。在审判程序上,可敦请社会贤达为参与员参与审判,在调解程序上可聘为调解委员从事调解,而且与社会福利机构、保护机构抑或精神卫生关系的机构等取得密切联络。
站在民主化的立场上,调解制度使近代审判制度所排斥的非专业法官得以复活,使司法脱离权威主义而更体现社会的共识和协作,从而能达到审判制度难以达到的境界,真正解决纠纷。{17}家事调解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日本家事法院的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除律师外,医生、建筑师、会计师、税理士、不动产鉴定人及大学教授被选为调解委员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调解员大多是社会中上层人士,参与的国民的范围不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为此日本司法改革注重实现从国民各层次中广泛获得合适的调解委员,即通过年龄、职业、知识及经验等方面规定及其他措施,确保家事调停委员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日本的家事调停制度因吸收法曹以外的国民参与而被确立为国民参与司法的方式之一。日本的家事法院参与员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家事审判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而设立的。参与员可以参与家事法院法官审理的案件,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可以阐述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根据每个案件,参与员的人数要在1人以上,家事法院从每年事先选任的人当中,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对参与员加以指定。每年各家事法院应预先选任20名以上参与员,除有些律师外,他们都是从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非专业人员中选出。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新人事诉讼法将参与员制度扩充到人事诉讼程序中。如第9条规定,家事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参与员到场参与审理或尝试和解,听取他们对事件的意见。
(三)非形式性与前瞻性
家事法院为能有效而且适当发挥社会福利监护机能,对个别的事件或案件就不应仅作形式的审理,反而应作具体的、妥当的、合乎目的的处理。由于家事法院处理的事件特殊,所以在家事审判的调解或少年案件的审判后,仍作事后各种考虑,并讲究各种适当又妥善的措施。譬如,在家事事件,对监护人选任后的监督,或就因审判或调解所定义务的履行进行劝告或命令,抑或就金钱寄托,而将该金钱给付于债权人的履行确保制度。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判决确定的义务,当权利人提出申请时,作出该判决的家事法院(在上诉法院作出该判决时,第一审法院的家事法院),可以调查义务的履行状况、劝告义务人履行义务。第39条规定,怠于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金钱和给付其他财产为目的的义务,作出该判决的家事法院(在上诉法院作出该判决时,第一审法院的家事法院)认为适当时,依权利人的申请,可命令义务人在规定的适当期限内履行义务。第40条规定,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支付为目的的义务,作出该判决的家事法院的法官所属的家事法院,有法定情形时,根据义务人的申请,可以接受权利人金钱的寄托。